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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条例》 禁止九种价格欺诈行为

2017-09-16 15:53:37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白树友 陈雪言 记者 周余涛)禁止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诱骗他人购买;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于9月14日下发了《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明确禁止九种价格欺诈行为。

据悉,《条例》明确禁止的九种价格欺诈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价签、价目表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用工用料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囤积商品,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等价格欺诈行为。

《条例》还列出了禁止牟取暴利的行为: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

根据《条例》,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质疑,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权依法取得损害赔偿。

《条例》要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当认真查处,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条例牟取暴利行为,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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