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9月5日)》,公开福州市仓山区奇森萝卜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福建豪尚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9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7)1号 | 福州市仓山区奇森萝卜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福州市仓山区奇森萝卜加工厂 |
| 许时西 | 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函》,所附检验报告(编号:SB162547)显示:福州市仓山区奇森萝卜加工厂生产的“脆萝卜”(生产日期:2016年04月22日,规格:120克/包,商标:奇森®)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0月22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奇森萝卜加工厂未在法定时间申请复检。2016年11月4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脆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定性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以上罚没共计5048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 盖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
2 |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7)4号 | 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 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00685050069X | 李广宏 | 2016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药函[2016]40号),函中所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161359),该检验报告显示: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检品(检品名称:润肺止咳胶囊,批号:20160306,规格:每粒装0.35克,生产单位: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WS-10130(ZD-0130)-2002-2011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于2016年11月1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润肺止咳胶囊、妇康宁胶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应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7298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 盖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
3 | 榕仓市场监管金罚字[2017]12号 | 福州市仓山区一丁青咖啡厅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酒 | 福州市仓山区一丁青咖啡厅 | 350104600351153 | 原思远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酒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中文标签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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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联坤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闽侯县联坤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131076409XK | 沈岩春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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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侯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027号 | 福建省福满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省福满佳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1095067039G | 林燕娟 | 违反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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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侯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026号 | 福建省闽侯县旺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以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福建省闽侯县旺隆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10 | 余延庆 | 违反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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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侯市场监管鸿罚字【2017】005号 | 关于闽侯县鸿尾润家超市涉嫌不合格食品案 | 黄孝诚 | 350121600 | 黄孝诚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食品安全法》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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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侯市场监管竹罚字〔2017〕004号 | 闽侯县竹岐爱客便利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刘优云 | 350121600 | 刘优云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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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侯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024号 | 福建豪尚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豪尚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105 | 夏小铃 | 违反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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