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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药监局通报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7-09-08 17:05: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4批次不合格产品,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淄博良友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在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桓台县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淄博良友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菌落总数”两项指标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SC17030010。

  (一)核查情况。

  2017年3月21日,桓台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场将发现的1瓶生产日期为“2016-08-24”的不合格黄豆酱油(酿造酱油)交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并于2017年4月22日前召回上述生产日期为2016-08-24黄豆酱油(酿造酱油)10瓶,召回的上述不合格产品用于动物饲料等其他用途。经调查:该单位销售的上述产品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不良反应。该单位检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发酵时间不足和灭菌环节把关不严,针对此问题立即对检验程序和生产工艺进行了整改,于2017年4月2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情况。

  淄博良友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并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桓)食药监食罚〔2017〕8号)。

  二、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蚕蛹

  在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周村区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蚕蛹(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3日),抽样编号:SCSC17030086。

  (一)核查情况。

  2017年3月30日,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试生产了该批五香味蚕蛹40袋(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3日),省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30袋,生产企业留样10袋,不合格产品未流向社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对生产的产品和原料蚕蛹采取了封存措施。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该批原料蚕蛹的凭证、入库单、青州市海天批发市场销售信誉卡、生产台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2017年4月6日,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4月24日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报告编号:SW201723677)。经过排查,检出“氯霉素”系蚕农在养蚕的过程中使用氯霉素类的药物造成。

  (二)行政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蚕蛹(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3日),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SP1700862号)。该公司用原料蚕蛹5公斤进行实验加工,制成上述五香味蚕蛹40袋,省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中对该批次五香味蚕蛹监督抽样30袋,剩余10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香味蚕蛹及原料未流向市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该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蚕蛹及购进五香味蚕蛹的原料蚕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该公司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抽检样品系实验生产,生产数量少,产品没有流向市场,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原因分析,社会危害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经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淄博乡香伯食品有限公司没收尚未售出的五香味蚕蛹10袋,没收生产上述五香味蚕蛹的原料蚕蛹150公斤的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淄周)食药监食罚〔2017〕16号)

  三、淄博开味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蚕蛹(蒸煮类)

  在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博市文昌湖旅游渡假区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淄博开味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蚕蛹(蒸煮类),“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SC17030133。

  一、核查情况:

  2017年3月30日收到市食药局《关于对省监督抽检中标称淄博开味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五香蚕蛹(蒸煮类)进行处置的通知》后,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将复检报告送至淄博市食药监局,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生产,未添加配料表以外的任何物质,随后对该公司购进的原料及该批次以后生产的成品进行送检,均未检出氯霉素项目。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将问题产品进行了召回,并深入查找原因,降低对社会危害程度,主动减轻违法处罚。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文昌湖区市场管理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没收不合格五香蚕蛹5箱;3.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淄文昌)食药监食罚〔2017〕1号)。

  四、 淄博宝林斋食品厂生产的博山香肠

  在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淄川区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淄博宝林斋食品厂生产的博山香肠,“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抽样编号:SCSC17030051。

  一、 核查情况。

  2017年4月14日,淄川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送达当事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淄博宝林斋食品厂生产的香肠(标称生产日期:2017-02-24,商标“宝林斋”,规格型号:200g/袋)该批次已经全部销售完。该批次的香肠售价16元/袋,生产120袋,违法所得为1920元。淄博宝林斋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淄川区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淄川区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食罚〔2017〕007号)。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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