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典型案例评析之刷单炒信(一)
网络经营者自己刷单炒信的行为
【案例一】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刷单案
【案 情】
重庆市巫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中发现,苏宁平台某化妆品专营店,月销售量达9000多单,日均销售近400多单,通过查看店铺营业执照及入驻时间,初步判定为涉嫌刷单炒信行为。经查,当事人2016年4月入驻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 6月起利用亲朋好友的信息在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买家用户,再假扮买家从店铺虚假购买商品,最后由当事人确认收货完成网络交易。当事人6月份的销售额总计90万余元,进货台账货款为7万余元,其中销售额85万余元由刷单方式产生,实际销售额仅5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以虚假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巫山县工商局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办案体会】
一是刷单炒信行为发现难。此案当事人属于新设立公司(2016年3月成立),执法人员网络检查时发现一个单品一月销量达400多单,通过进一步统计全店销售量,初步判断当事人涉嫌刷单炒信行为。刷单行为在电商行业屡见不鲜,目前主要有三种存在方式:商家自刷或是请亲朋好友帮忙刷;与其他商家合作互刷;将刷单任务交给专门团队完成。相比庞大的刷单团队活动,本案当事人采用的“细水长流式”自刷行为更为隐蔽,如果不是因为上线时间短且累计销售额高,不符合常理引起注意的话,很难被发现。
二是定性刷单炒信行为应找准突破口。此案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进货台账,发现当事人总进货金额为7万元,佐证网店销量高属虚假行为,检查快递运货单和快递费用交接单,发现当事人总快递底单为300份,快递单上表明货物价值总金额不足5万元,事实证明当事人存在刷单行为。
三是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对经营范围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企业进行抽查时,仔细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及账目,对商家发布的招聘广告、经营信息等进行细致研判,从中发现案源线索和案件突破口。(重庆市巫山县工商局 葛文韵)
【案例二】某宠物用品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 情】
2016年6月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店2015年度多笔交易存在异常,如同一买家在间隔很短的时间内多次下单,且下单购买的数量较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异常订单的付款、发货等信息,涉嫌刷单。
经调查,该店铺刷单的流程为:店铺管理者通过其个人账户先支付款项给刷单买家,买家购买产品后付款至网店绑定的支付宝,店铺管理者再从网店支付宝转账至其个人支付宝,最后再将预先购买的物流单号输入系统物流信息,完成整个刷单交易。
根据当事人与店铺管理者黄某签订的《阿里巴巴诚信通合作协议》可以计算得知,当事人2015年实际经营额为169931元。支付宝账户共收入5038767.57元,两者差额即为当事人虚构交易产生的经营额,即4868836.57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虚构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参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4丙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办案体会】
首先,为顺利查处,办案人员上网查询了刷单的相关报道,并加入刷单平台,了解刷单的各种手法及流程。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先登录网店后台,查询、调取网店销售数量、金额、订单量等相关数据,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刷单行为。然后现场调取商家实地的进出库台账、物流凭证、财务单据等,进行数据比对,如存在较大差异,则进一步证实存在刷单行为。
再次,查询店铺支付宝明细账,发现多笔订单存在异常,如:同一购买者在极短时间内重复购买大量商品;多笔款项存在异常转出的情况。
通过该案的查处,发现刷单新手段频出,刷单组织者与刷单者、店铺的联系方式已从QQ等通讯软件慢慢转到刷单平台。为逃避监管,店铺经营者与刷单平台一般不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快递单号则可以从刷单平台批量购买,也可以在线下实际下单,快递包目前完全空包已不常见,一般会放入纸巾等小物品。不管刷单手法多么多变,但只要没有实际的成交,线上线下的数据总会充满矛盾!(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 曾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