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典型案例评析之刷单炒信(三)
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刷单的行为
【案例一】陈某利用网络平台刷单案
【案 情】
2016年5月30日,湖北省松滋市工商局网监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召集相关人员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刷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23日,租用民房用于网络商品刷单,共购置电脑21台,招聘人员21名,利用某网络平台接受网络商家刷单任务。至案发时,共计刷单3万单,获取佣金15万元。对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体会】
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了三难:一是案源发现难。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日常检查发现疑点,在线下采取实地暗访,才调查锁定了当事人刷单的违法事实。二是摸清经营场所难。网络广告、网络交易等行为虚拟性很强,在当事人有意隐蔽的情况下,要锁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场所地点,有一定难度,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楼,隐蔽性极强。三是调查取证难。在查处过程中,该局出动执法人员5人,第一时间将现场的19名刷单员与电脑、手机进行控制和隔离,防止其删除数据、走漏消息,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中刷单中介网络的界面内容、刷单明细、佣金统计明细、聊天记录等及时拷贝、截图,收集当事人留存的刷单员身份信息、电脑采购票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锁定了关键证据。(湖北省松滋市工商局 陈俊 彭金柱)
【案例二】杨某利用平台刷单炒信案
【案 情】
2016年5月,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收到“蓝天店主网”涉嫌刷单炒信的举报。经调查,当事人杨某从2011年开始,利用“蓝天店主网”这一中介交易平台,通过空单交易、空包交易为淘宝网等平台上的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截至2016年5月18日,其后台管理显示,注册会员191869个,刷单炒信资金流量累计1.06亿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关闭蓝天店主网,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办案体会】
一是突破了境外主体身份锁定难题。该平台的经营者为规避监管,将服务器设在香港,很难通过IP查询获取有用信息和直接证据。执法人员采用注册会员的办法进入网站深入摸排,找到了关键证据——会员在网站上充值结算的支付宝账号。该支付宝账号为杨某实名登记,故判定其就是当事主体。
二是突破了网络主体落地难题。巴南局通过计算机端口排查出3个登录地址,又通过实地走访初步判定3个地址的可能性。结合当事主体年龄、登录频繁度、登录时段等,执法人员将最近一个月登录最频繁的现居住地作为了行动地点。
三是突破了电子证据固定难题。行动前,巴南局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和部署;联系公安,控制现场,避免当事人删除篡改后台数据和妨碍执法;做好现场证据固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同步进行电子证据固定。
四是突破了环节繁复印证难题。执法人员通过图表分析,找准了平台、店铺、刷手3个核心主体,理顺了资金流走的关键环节,形成了整体脉络及各个环节相互对应的证据链。(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 余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