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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卡里充“怨气” 工商局维权解“怨气”

2017-08-07 16:3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民唐女士将在新奥燃气公司充值的燃气卡丢失后进行补办,工作人员却告诉他,燃气卡可以重新补办,但卡里的1000元钱没办法补。为了能够正常使用燃气,唐女士急等用气不得不重新补办了一张燃气卡,并又重新充值了1000元钱,没过多久,唐女士找到了遗失的燃气卡,并希望将卡内剩余余额退还戓者转入新卡,谁知燃气公司不答应,唐女士碰到这样的情况,觉得太没道理了。唐女士只好向冷水滩工商分局投诉:“遗失的燃气卡里的钱不退,银行卡还能挂失,为什么燃气充值卡不能挂失?燃气卡这样的充值卡,是实名制的,所有市民的使用信息都是燃气公司来管理的。既然能够补卡,当然也能够补钱,这在技术上丝毫不存在困难。燃气卡和电信部门的电话卡一样,其里面充值的钱款的使用情况,都是由电脑来监控的。对于燃气卡的使用情况,燃气公司是借助管理平台进行核查的。燃气卡丢失了,燃气公司只是补发新的卡,对于丢失了的燃气卡剩余的资金不闻不问,现遗失的卡也找到了,燃气公司竞然还不退钱,这太不可思议了!”

冷水滩工商分局受理投诉后调查认为,唐女士办理的实名燃气卡实则是预付式消费行为,既然该燃气卡实行的是实名制办理,燃气公司掌握消费者信息,且燃气卡实行一对一消费模式,燃气公司应在唐女士补办新卡的同时,将已遗失燃气卡中的余额转到新卡中。虽然IC燃气卡丢失是消费者的责任,但是燃气公司作为公共设施服务提供方,以公司系统无法处理此类问题和以店堂告示为由排除己方责任及担心消费者找到继续使用等原因,造成服务纠纷的产生,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案中,燃气公司提供服务时排除己方责任,加大消费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燃气公司理应为消费者办理补卡手续并补充卡内余额。

经调解,最终该燃气公司退还了原燃气卡里1000元燃气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王健安)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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