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抽样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生产经营者的成品存放处或经营场所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通知》规定,检验机构在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相关活动。
附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抽样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生产经营者的成品存放处或经营场所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通知》规定,检验机构在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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