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鞍山市食药监局公开3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17-06-16 13:5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八十五)》,3家单位因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八十五)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鞍)食药监药罚[2017]11

铁东区博之爱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百灵胶囊等药品案

铁东区博之爱药房

 

张学强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百灵胶囊等药品

1、没收药品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未履行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526

 

2

(鞍)食药监药罚[2017]10

铁西区健安人民路医药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甘精胰岛素注射液等药品案

铁西区健安人民路医药商店

 

史学民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甘精胰岛素注射液等药品

1、没收药品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未履行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526

 

3

(鞍)食药监药罚[2017]12

鞍山市立山区博爱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银花泌炎灵片等药品案

鞍山市立山区博爱大药房

 

张学强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银花泌炎灵片等药品

1、没收药品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未履行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62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