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3日讯 2007年6月28日,王某某因拆迁被安置在青岛市重庆南路某小区内,但是一直未居住在内,此后发现家中电表被拆,遂将供电单位起诉,但将被告名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写成了“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因起诉主体有误被驳回。
2006年5月6日,青岛市重庆南路某住处的原房主温某某在交纳了最后一次水电费和燃气费后,房屋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购得,用于拆迁使用。2007年6月28日,王某某被安置在此处,但一直未在此居住。2016年2月29日,王某某发现家中电表被拆走,被停止了居民生活用电。
发现这一情况,王某某将供电单位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应该追究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供电公司相关人员擅自拆走电度表责任,赔偿因夜间突然停电造成运行中的电器设备损坏的财产损失10000元,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失程度的加重,及时追加更大损失的赔付,恢复居民生活通电的输送权利。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按照王某某诉状向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送达传票后,对方辩称,王某在民事起诉状中起诉的被告为”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而住所地在青岛市刘家峡路17号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王某起诉主体有误,应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为被告起诉,主体有误,应予驳回。
王某因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因为原审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就被告答辩中提出的”国网”与”国家电网”的区别向其明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审起诉的被告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其名称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的范畴,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那么到底是谁拆走了王某某家的电度表?国电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郑先生表示并不了解该情况,需要核实一下再作出回复。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