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聊城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4月)》,公开22起行政处罚信息。详情如下:
聊城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4月) |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食品 | 1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 聊城市益民堂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滇南山牌番泻叶、滇南山牌黄芪、滇南山牌绞股蓝、滇南山牌当归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益民堂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 91371500076978507P | 郭莉 | 罚没10744.5 | 2017年4月5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20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不符合规定的滇南山牌番泻叶3瓶、黄芪2瓶、绞股蓝1瓶、当归2瓶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41号 | 聊城市瑞康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旭泰丹参养生茶、易航科技罐装黄芪、俊山绞股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瑞康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 91371500767788542J | 李红珍 | 罚没10045 | 2017年4月25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5月09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俊山绞股蓝4罐、易航科技灌装黄芪1罐、旭泰灌装丹参5罐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42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百信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花普堂绞股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东昌府区百信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 91371502344539480Y | 庞子龙 | 罚没10035.7 | 2017年4月5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20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8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15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杨飞馒头房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黑米馒头)经抽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东昌府区杨飞馒头房 | 371502600879576 | 杨飞 | 罚没3000 | 2017年4月11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2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9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16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王延春海鲜调料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银耳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东昌府区王延春海鲜调料批发部 | 371502600362852 | 王艳 | 罚没2000 | 2017年4月11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2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0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7〕29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老家聚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采购的粉条(散称)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聊城市东昌府区老家聚饭店 | 92371502MA3CTE7R5Q | 刘风梅 | 罚款5000 | 2017年4月26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2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1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 | (聊东昌)食药监食罚〔2016〕89号 | 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侯营中心社食油购销站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银耳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侯营中心社食油购销站 |
| 周灵芝 | 罚没5033 | 2017年4月17日 | 主动履行,2017年04月1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2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冠)食药监食罚[2017]C018号 | 刘菊霞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刘菊霞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刘菊霞 |
| 刘菊霞 | 罚款6000元 | 2017年4月21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3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69号 | 刘长岳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罚款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刘长岳 |
| 刘长岳 | 罚款2000元 | 2017年4月14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4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70号 | 张培军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罚款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张培军 |
| 张培军 | 罚款2000元 | 2017年4月14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5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80号 | 张明国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罚款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张明国 |
| 张明国 | 罚款3000元 | 2017年4月21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6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81号 | 尹维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尹维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罚款 | 尹维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尹维安 |
| 尹维安 | 罚款5000元 | 2017年4月21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7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3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82号 | 赵广福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赵广福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赵广福 |
| 赵广福 | 罚款5000元 | 2017年4月24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8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4 | (冠)食药监食罚[2017]L085号 | 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五店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二店 |
| 王乃光 | 罚款5000元 | 2017年4月24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9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5 | (阳)食药监食罚【2017】QJL-002号 | 胡军霞未经许可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保健食品案 | 未经许可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保健食品 | 罚款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胡军霞 | 3.72522E+17 | 胡军霞 | 罚款2千 | 2017.3.6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0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阳谷县食 | |
16 | (阳)食药监食罚[2017]SFL001号 | 刘景合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刘景合 |
| 刘景合 | 罚款2千 | 2017.4.6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1个月内依法向阳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阳谷县食 | |
17 | (阳)食药监食罚[2017]SFC002号 | 唐言凤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唐言凤 |
|
| 罚款2千 | 2017.4.11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2个月内依法向阳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阳谷县食 | |
药品 | 1 | (聊东昌)食药监药罚〔2017〕002号 | 梁水镇镇邰庄村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梁水镇镇邰庄村村卫生室 | PDY20038X37150212D6001 | 栾居智 | 罚款5000 | 2017年04月05 日 | 主动履行2017.04.05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3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冠)食药监药罚 | 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辛庄卫生室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罚款。 | 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辛庄卫生室 |
| 朱敬武 | 罚款2000元 | 2017年4月21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4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冠)食药监药罚 | 冠县德仁堂药店未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药品案 | 未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药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 | 冠县德仁堂药店 |
| 林百锋 |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4150元。 | 2017年4月20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5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冠)食药监药罚 | 河北康恒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 | 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 | 罚款 | 依据《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河北康恒医药有限公司 |
| 谭洪涛 | 罚款10000元。 | 2017年4月20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6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化妆品 | 1 | (冠)食药监 妆罚[2017]Z001号 | 姚荣红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1、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依据《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姚荣红 |
| 姚荣红 | 1、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1400元 | 2017年4月7日 | 自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27个月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依法查处涉案产品,全部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 | 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