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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家撑腰,期待淘宝“执法”更有力

2017-05-14 13:28:59 法制日报

新闻:5月4日,淘宝开出史上最严“商家恶意骚扰处罚名单”,直接关店清退18家店铺。尽管这些店铺年成交累计近3亿元人民币,有16家还是皇冠店铺,但淘宝本次对商家恶意骚扰“零容忍”的态度很坚决。

点评:卖家因不满买家评价,对买家骚扰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东莞的陈小姐仅仅因为给了淘宝卖家一个“中评”,一天竟接到同一号码700多次呼叫。武汉一高校女大学生收到一个莫名包裹,拆开竟发现里面是一套小孩子的寿衣,经过层层追溯,发现寿衣的源头来自她曾经给过差评的一位淘宝卖家。更有甚者,就因给了个差评,珠海段某被从深圳奔赴而来的4名凶手砍伤。

遗憾的是,买卖双方经常地处异地,导致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当遭遇骚扰,买家往往明知有很大可能是卖家所为,却也无可奈何。其实,卖家恶意骚扰不仅侵犯了买家权益,更是直接影响到电商平台的声誉。如果平台放任不管,将让买家们失去交易安全感,甚至用脚投票,选择其他平台。

正因此,2016年淘宝出台恶意骚扰专项规定:消费者投诉遭遇骚扰时,即便消费者无法举证,淘宝也会主动联系过往消费者进行取证,最终根据卖家前科作出判定。而本次淘宝此举正是制度照进现实的阶段性成果。我们期待淘宝在未来能够对黑灰团伙及违规服务商展开进一步严厉打击,根治恶意骚扰的社会毒瘤,还网购空间以清朗。

弥合自然保护与人类无知的冲突

新闻:因为卖了两只小太阳鹦鹉,深圳王某近日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王某所出售的这两只鹦鹉,是人工饲养繁殖的。王某的家属表示,不清楚小太阳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更不明白出售人工饲养繁殖的濒危野生动物也会触犯刑法。目前,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点评:须指出,相关报道的案情并不全面,至少遗漏了两个信息。一是王某所饲养并出售的鹦鹉并不在国家允许驯养繁殖的范围;二是法院认定他另有45只同种鹦鹉待售。但不可否认,此案与大学生掏岛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等相关案件一样,再次引发了人们的焦虑。

在人与自然之间,人类需要尊重、保护自然已然成为普遍共识,正因此,法律规定了破坏自然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是,人类并非全能全知,尤其在大自然诸多物种面前,更显得尤为无知,这就造成了一些人或将因无知,而不慎触犯自然、触及法律,乃至遭受刑罚。

如何弥合自然保护与人类无知之间所产生冲突,首先要加强普法以及自然保护知识的传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的无知。其次,则是媒体不应放大这种冲突,乃至恶意歪曲报道。而更重要的则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既要对自然保存敬意,又要对人们持有善意,充分了解立法原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治理违停最好少些强硬多些服务

新闻:近日,9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集体做俯卧撑”的照片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记者获悉,照片中执法人员均为江苏徐州市睢宁县城管局执法大队队员。而被罚做俯卧撑,系工作中存不尽责现象,未达检查合格标准。

点评:如果城管队员真的存在不尽责,即懒政不作为,应当受到相应惩罚,这种惩罚显然也需要在法律范围之内。可是,俯卧撑之罚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更值得思量的是,此举将有利于相关执法开展吗?

要解决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理论上有两种思路。一为疏,即通过改善当地城市规划与布局,为非机动车提供便利停放场地,促使市民自觉遵守规矩;二为堵,即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与密度,实时督促群众莫要乱停乱放。显而易见,当地出现“可喜成绩”的直接原因显然是后者,这就容易陷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甚至引发各种社会关系的紧张。

防民违停,宜疏不宜堵。对于小县城而言,非机动车为市民们普遍的出行方式,多数市民并非有意违法、违规,他们存在“乱停乱放”,要么是因为无处停发,要么是因为停放过于不便。这就要求当地城市的管理者与规划者,少些强硬执法,多些服务。否则,该“做俯卧撑”或许不应是一线执法者,而应是城市管理的决策者与规划者。

网络主播合法劳动权益不容忽视

新闻:近日,梦想直播平台上多家经纪公司及主播联合向记者爆料,称今年2月1日到3月14日,此直播平台拖欠12个家族(公会/经纪公司)215名主播的工资,总计欠款高达484730元。在采访过程中,多名当事人表示要匿名,因为他们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辛苦钱。

点评:一般而言,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播权利不受到其他法律保护,他们与平台往往是更为灵活的劳务关系,乃至承揽关系、经纪关系。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主要受到合同法保护他们在享有较为宽松、弹性工作环境的同时,也须对平台的主体身份与履行能力、合作协议内容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

当然,维护网络主播的权利,不能仅仅依靠网络主播自身的审慎,因为多数网络主播的法律意识本就不高。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遗憾的是,或许是因为该规定制定主体权责所限,并未对网络主播的权利以及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目前,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兴职业,有关部门有必要重视这一领域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制定法规、颁布指导性合同样本等方式,让网络主播的劳动者权利更为彰显。(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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