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沈阳5月5日消息(记者郭威)辽宁省6月1日起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2000元罚款。如果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2万元罚款。
同时, 《条例》明确,辽宁省、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