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商标侵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4月24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双打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第3期)》,公开42起行政处罚信息,大多涉及商标侵权共31起。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打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第三期) | ||||||||||||
填报单位: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 机关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东莞市虎门华泳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邓润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虎处字[2017]第44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虎门华泳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邓润柱) | 当事人于2016年4月,在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S358省道769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HFC雪种,合计为:(商标:大自然,型号:134a)27瓶及前大灯总成(型号:WL6376R)1个,合计违法经营额为2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HFC雪种(商标:大自然,型号:134a)叁瓶、前大灯总成(型号:WL6376R)壹个;三、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牟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五角整(¥26.5元),上缴国库;四、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52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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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易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常处字[2017]第22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易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绍青) | 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当事人在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工业区二横路3号从事销售侵犯“LINE FRIENDS”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为:购入带“LINE FRIENDS”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共880个,期间销售166个,违法经营额共705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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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企石理想通讯器材店销售冒用进网许可标志手机一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企处字[2017]第4号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东莞市企石理想通讯器材店(经营者:黄侨彬)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上门兜售的罗姓业务员以人民币298元购进1台冒用进网许可标志的大可乐 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IMEI:868261024270265),以人民币599元售出。经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企石分会调解,当事人全额退款给消费者,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17年1月16日被我局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销售冒用进网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二、没收当事人上述大可乐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IMEI:868261024270265)壹台;三、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进网许可标志手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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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荣超制衣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万处字[2017]第6号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 | 东莞市荣超制衣有限公司 | 现查明:你在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520774921515&spm=alz09.2.0.0.cUNOTZ&_u=b21v1jioOcb8)销售样本所检项目(纤维成分)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要求的男装牛仔裤的违法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1月10日被我局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 | 201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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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石排合讯通讯器材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石排工商分局 | 东工商排处字[2017]第3号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黄胜钊 |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0日,在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利丰广场商业街D01号铺位的:东莞市石排合讯通讯器材商店销售的品牌名称OPPO、型号R9m、IMEI为862813032449996的手机1台。上述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为249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 201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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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大岭山盛佳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商品 | 大岭山分局 | 东工商岭处字[2017]第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大岭山盛佳百货店 | 2016年6月14日,当事人东莞市大岭山盛佳百货店在其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西正路60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一批黑飓风杀虫剂(红色)。该黑飓风杀虫剂使用的“黑飓风”与“黑旋风”商标在文字排列、字体、颜色上均非常相似,且两样产品在外观颜色搭配、整体设计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度,两者属于相同商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裁定“黑飓风”商标与“黑旋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撤销了“黑飓风”商标。且当事人向我分局提供的进货单据存疑,无法证明该黑飓风杀虫剂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黑飓风杀虫剂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购进黑飓风杀虫剂(红色)24支,并以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目前暂未售出。根据现场查获的销售单据并结合当事人供述,确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017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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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清溪凯欧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黄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清处字[2017]第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清溪凯欧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黄维) |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从上一家店铺转让过来有“hp”商标标识、型号为CE505A的成品打印硒鼓贰个,有“hp”商标标识、型号为CC388A的成品打印硒鼓贰个,有“hp”商标标识、型号为Q2612A的成品打印硒鼓壹个用于销售,当事人自购进之日起开始销售涉嫌商标侵权商品至被我局查扣之日未销售出去,已被我局查扣,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有“hp”字样的商标标识,2017年1月16日,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委托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鉴定当事人用作销售的上述打印硒鼓均为假冒“惠普”注册商标之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201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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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顶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金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18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顶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金赞) | 当事人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百业五金电子城内四街80号销售侵犯“SMC”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为:购进“SMC”磁性开关(D-C73)3815条,购进“SMC”接头(JA10-3-050)850个对外进行销售。库存的“SMC”磁性开关(D-C73)3700条及“SMC”接头(JA10-3-050)800个于2016年7月29日被我局查获并扣押。经鉴定,我局扣押当事人的上述物品非SMC株式会社生产之产品,是冒用SMC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根据当事人的经营单据,当事人销售出去的上述产品货值人民币707.5元,被我局扣押的上述产品货值人民币21550元,总货值人民币2225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权的“SMC”磁性开关(D-C73)叁仟柒佰条、“SMC”接头(JA10-3-050)捌佰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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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莞市广耐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经营者:陈爱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19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广耐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经营者:陈爱琴) | 当事人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东莞市百业五金电子城广场街19号销售侵犯“SMC”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为:分别购进“SMC”电磁阀(SY7120-5LZD-02)30个,“SMC”磁性开关(D-A93)549条,“SMC”气缸(CDJ2B10-45)310个,“SMC”接头(KJL06-M5)5724个对外进行销售。库存的“SMC”电磁阀7个、“SMC”磁性开关510条、“SMC”气缸290个、“SMC”接头5600个于2016年7月29日被我局查获并扣押。经鉴定,我局扣押当事人的上述物品非SMC株式会社生产之产品,是冒用SMC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出去的上述产品货值人民币2911元,被我局扣押的上述产品货值人民币21145.2元,总货值人民币24056.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权的“SMC”电磁阀(SY7120-5LZD-02)柒个、“SMC”磁性开关(D-A93)伍佰壹拾条、“SMC”气缸(CDJ2B10-45)贰佰玖拾个、“SMC”接头(KJL06-M2)伍仟陆佰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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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德运鞋材有限公司(经营者:王瞬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厚处字[2017]第30号 | 商标侵权及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 东莞市德运鞋材有限公司(经营者:王瞬新) |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5日从业务员上门推销中购进了“MICHAEL KORS”手提包46个,摆放在其经营场所东莞市厚街镇汇景鞋城1-018号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60元/个。经营期间,共销售了“MICHAEL KORS”手提包2个,240元/个。库存“MICHAEL KORS”手提包44个,库存货值为10560元。合计经营额为110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这批“MICHAEL KORS”手提包的合法进货来源证明其合法取得。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于2016年12月14日被我局查获。 另,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康美鞋城710号”,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名称为“东莞市德运鞋材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地址为“东莞市厚街镇汇景鞋城1-018号”和擅自变更名称为“朝阳旗舰店”对外经营的行为,于2016年12月14日被我局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当事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MICHAEL KORS”手提包44个;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元),上缴国库;四、责令当事人五天内改正擅自变更名称和地址的行为。 | 201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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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莞市清溪金鑫达办公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曹金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清处字[2017]第9号 | 商标侵权 | 曹金波 | 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份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五个侵犯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印硒鼓用于销售,当事人自购进之日起开始销售涉嫌商标侵权商品至被我局查扣之日未销售出去,已被我局查扣,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有“hp”字样的商标标识,2017年1月16日,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委托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鉴定当事人用作销售的上述打印硒鼓均为假冒“惠普”注册商标之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201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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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东莞市塘厦琪铭五金加工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检处字[2017]第8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塘厦琪铭五金加工店(经营者:郭小华) | 当事人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20日间,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加工标有Callaway标识的球道木杆球头82个、铁木杆球头 36个,还未出货。期间当事人向他人购买了一批高尔夫球产品,但未取得合法来源凭证;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当事人对外销售17支涉案物品,销售收入合计545 元。剩余的1556件侵权物品的货值为21970元。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515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6年4月20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aylormade推杆球头100个,Callaway球道木杆球头82个、铁木杆球头 36个、发球木杆球头12个、铁杆球头374个、杆身178支、球杆成品7支、球袋3个,Titleist铁杆球头320个、球杆成品9支,CLEVELAND铁杆球头130个、球杆成品7支,MIZUNO球杆成品277支、球袋21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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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东莞市石龙星茶荟饮品店(经营者:赖彭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4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星茶荟饮品店(经营者:赖彭禹) | 当事人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01月04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社区东升路18号汇星商业中心1号商业楼商铺2530F30F2F007、2530F2F0077,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带“喜茶荟”标识的招牌、宣传牌、宣传单张、员工服饰、点餐牌和塑胶杯等,经查明当事人没有“喜茶”商标的使用授权书,所使用带“喜茶荟”标识的招牌、宣传牌、宣传单张、员工服饰、点餐牌和塑胶杯等均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6500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喜茶荟”标识的塑胶杯95个和标签55张;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整,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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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东莞市大朗老朱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朗处字[2017]第11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大朗老朱服装店(经营者:朱守志) | 当事人自2016年07月15日至2016年12月08日期间,从事销售侵犯“TOMMY HILF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于2016年12月08日被我局查获。本案经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TOMMY HILF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袖毛衣56件;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9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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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东莞市石龙湘龙电脑经营部(经营者:葛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49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湘龙电脑经营部(经营者:葛庆) | 当事人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1号三楼3093A档,销售含有注册商标标识“HP”型号为Q2612A的打印机硒鼓两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20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HP”商标标识的型号为Q2612A的碳粉硒鼓两盒;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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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东莞市石龙佳昱电脑耗材经营部(经营者:喻小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50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佳昱电脑耗材经营部(经营者:喻小琴) | 当事人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1号三楼3031档,销售含有注册商标标识“HP”型号为Q2612A的碳粉硒鼓壹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60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HP”商标标识的型号为Q2612A的碳粉硒鼓一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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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东莞市虎门梅桃手机店(经营者:邓小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虎处字[2017]第70号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东莞市虎门梅桃手机店(经营者:邓小忠) | 当事人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在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二十三巷1号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为沃移动电话(型号:W650)(进网许可证号为:02-8743-116022;IMEI码为:874592000170240) ,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计违法经营额为89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伪劣为沃移动电话(型号:W650)1台;三、对当事人销售冒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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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东莞市三汇数码有限公司(经营者:叶祝英)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21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三汇数码有限公司(经营者:叶祝英)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在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红荔路8号景泰香都A栋一楼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合计为:购进金久久手机伍台(型号:J266;进网许可证号:02-9226-140124),金久久手机伍台(型号:J838;进网许可证号:02-9226-140124),多美达手机伍台(型号:M1G;进网许可证号:02-9443-134971),剩余的金久久手机贰台、金久久手机壹台、多美达手机壹台。经查询,显示金久久手机及金久久手机的标志信息是假的,多美达手机外观与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登记的外观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经营上述手机总货值人民币5485元,从中获取利润人民币249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金久久手机3台、多美达手机1台;三、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壹元(2491元),上缴国库;四、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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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东莞市粤信通讯有限公司(经营者:吴彬彬)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22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粤信通讯有限公司(经营者:吴彬彬)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在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龙泉路4号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合计为:购进GiOCAI手机壹台,F-FOOK手机贰台对外销售。经查询,显示GiOCAI手机的标示信息是假的,F-FOOK手机的外观与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登记的外观信息不一致。期间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上述手机总货值人民币7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GiOCAI手机1台、F-FOOK手机2台;三、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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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东莞市寮步宇联通讯器材店(经营者:胡磊)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23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寮步宇联通讯器材店(经营者:胡磊) | 当事人东莞市寮步镇坑口社区红荔路52号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合计为: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购进多美达手机5台对外销售;于2016年11月28日购进米蓝手机1台对外销售。期间均没有销售出去,上述手机全部被我局扣押。经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对上述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号进行查询,显示上述手机外观与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登记的外观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经营上述手机总货值人民币197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多美达手机5台、米蓝手机1台;三、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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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东莞市大岭山恒盛润滑油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商品 | 大岭山分局 | 东工商岭处字(2017)第8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大岭山恒盛润滑油店 | 2016年10月08日,当事人东莞市大岭山恒盛润滑油店从东莞市粤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统一牌超粘王润滑油,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工作人员鉴定,该批润滑油外包装上存在条形码污损、字体差异等问题,不属于由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侵犯了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10月31日,我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现场查获的经营单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当事人一共购进上述润滑油10桶(16L/桶),进货价为190元/桶,销售价为250元/桶,并以230元/桶的实际成交价销售了3桶,剩余7桶被我分局扣押。据此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500元。当事人向我分局提供了进货单据以说明该批润滑油的进货来源及提供者,该进货单据已经得到了供货方东莞市粤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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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东莞市石龙中盛手机配件店(经营者:廖燕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51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中盛手机配件店(经营者:廖燕君) | 当事人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综合市场东43号,销售商品赠品优惠搭售的“OPPO”商标标识的电源适配器6个、“OPPO”商标标识的充电宝11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66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有“OPPO”商标标识的电源适配器6个、“OPPO”商标标识的充电宝11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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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者:廖燕君)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52号 |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 | 经营者:廖燕君 | 当事人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北112-125号之043号,无照从事销售手机及配件,同时销售商品优惠赠品的“HUAWEI”注册商标标识的充电宝16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无照行为:违法经营额为2099元,违法所得100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424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一、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没收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四、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有“HUAWEI”注册商标标识的充电宝16个;五、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元),上缴国库;六、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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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东莞市樟木头亨润塑胶原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樟处字[2017]第2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樟木头亨润塑胶原料经营部 | 当事人通过在樟木头镇塑胶原料市场入口桥底下购入侵犯“EASTMAN”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胶原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以上塑胶原料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在我局查处之前,当事人销售上述塑胶原料。此外,当事人于2015年5月擅自将经营场所从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大兴一路7号变更至东莞市樟木头镇翠怡花园翠琼阁4C,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6年11月29日被我局查获。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改正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标注“EASTMAN” 注册商标标识的塑胶原料26包;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上缴国库;四、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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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东莞金思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常处字[2017]第29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金思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九) | 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当事人在东莞市常平镇土塘第一工业区从事销售侵犯“太空沙”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为:购入带“太空沙”商标标识的玩具沙共99箱,期间销售26箱,违法经营额共415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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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东莞市虎门裕丰包装材料店(经营者:梁国全)商标侵权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虎处字[2017]第7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虎门裕丰包装材料店(经营者:梁国全) | 当事人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在东莞市虎门镇村头商业区38号销售侵犯带“NITTO”商标专用权的铁氟龙胶带。合计购入“NITTO”铁氟龙胶带(型号:973UL-S)35卷,售出4卷;购入“NITTO”铁氟龙胶带(型号:973UL)105卷,售出29卷;购入“NITTO”铁氟龙胶带(型号:903UL)25卷,出售13卷。合计违法经营额20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尚未售出的“NITTO”铁氟龙胶带(973UL-S)31卷、“NITTO”铁氟龙胶带(973UL)76卷、“NITTO”铁氟龙胶带(903UL)12卷;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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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刘旭东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凤处字[2017]第6号 |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 | 刘旭东 | 当事人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7日间,在东莞市凤岗镇臻萃园16栋架空层一楼开设一经营场所,从事装修材料及卫浴商品销售的无照经营活动,无法查清其违法期间违法所得。另,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7日间,擅自购进侵犯“马可波羅”、 “MarcoPolo”注册商标的马桶11个、蹲厕池4个,至被查获时止,上述侵权商品还没有销售额,价值为人民币3080元,违法经营额为30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6年12月7日被我局查获。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可波羅”马桶壹拾壹个、蹲厕池肆个,并作销毁处理; 三、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整,上缴国库; 四、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五、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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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东莞市石龙东宇通信器材店(经营者:张成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58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东宇通信器材店(经营者:张成义) | 当事人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四区建行宿舍113号地下,销售商品赠品优惠搭售的“OPPO”商标标识的蓝牙耳机1个、“OPPO”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2个、“vivo”商标标识的旅行充电器3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88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有“OPPO”商标标识的蓝牙耳机1个、“OPPO”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2个,“vivo”商标标识的旅行充电器3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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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东莞市甲虫屋服装有限公司(经营者:翁展鹏)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虎处字[2017]第71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虎门男眼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翁展鹏)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在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社区捷东路11号A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接缝性能)的马夹(商标:男眼,型号:41308714)11件,合计违法经营额为2721.3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牟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伍拾壹元叁角玖分(¥851.39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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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东莞市虎门男眼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李达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虎处字[2017]第72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市虎门男眼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李达锋)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五工业区厂房一楼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纤维含量)的女童裤子(商标:甲虫屋,型号:1232F13973)19条,合计违法经营额为93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牟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陆元整(¥76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壹元整(¥931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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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珠江花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常处字[2017]第30号 | 商标侵权 | 珠江花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乔郁) | 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东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区第二小区沙湖口工业干道9号C区从事产销侵犯“环市”商标专用权商品。合计为:生产带“珠江环市电缆”商标标识的电线311卷、电缆共743米,期间没有销售,当事人已自行搅断销毁,违法经营额共42220.7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201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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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李进兴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沙处字[2017]第4号 |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 | 李进兴 | 当事人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擅自在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环保城科技路原永发市场内设立“美丽华生活超市”, 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的违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牟取违法所得4000元。另,当事人于2016年9月初至2016年9月20日间销售侵犯“图形”(黑人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购进“黑人牙膏”(茶倍健 龙井绿茶、净含量:90克;生产批号:MFG(L)20160808HH413C”)36支,销售14支,违法经营额为378元。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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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东莞市万江辉煌文具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万处字[2017]第12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万江辉煌文具店 |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在东莞市万江区万江社区万道路旁小商品商业街B2561-B2562号铺内,从事销售侵犯“YONEX”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活动,以35元/套购进印有“YONEX”标识的羽毛球拍及羽毛球拍套6套,售价65元/套,售出2套,送出羽毛球拍套3个,库存羽毛球拍4支,羽毛球拍套1个,牟取违法所得60元,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 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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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东莞市厚街鼎尚手表配件店(经营者:安兴)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厚处字[2017]第3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邹老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者:邹祖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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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东莞市万江千千发文体用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万处字[2017]第11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万江千千发文体用品商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印有“ ”及“ ”标识的侵权商品:羽毛球拍数量7支,羽毛球球包数量4个、羽毛球拍线(型号BG65)3卷、羽毛球拍线(型号BG80)2卷及羽毛球拍线(型号BG85)4卷;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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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东莞市长安中新百货商场(经营者:裴志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长处字[2017]12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长安中新百货商场(经营者:裴志林)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在东莞市长安镇新民市场旁的“东莞市长安中新百货商场”,销售侵犯“双喜”、“玉溪”、“中华”、“黄金叶”、“芙蓉王”、“云烟”、“黄鹤楼”、“利群”、“南京”、“钻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合计购入“双喜”、“玉溪” 等商标标识的各类卷烟共22个品种46条,期间没有售出上述卷烟,违法经营额共5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销售的带“双喜”、“玉溪”、“中华”、“黄金叶”、“芙蓉王”、“云烟”、“黄鹤楼”、“利群”、“南京”、“钻石”商标标识各款卷烟22种共46条;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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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东莞德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正宇)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寮处字[2017]第25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东莞德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正宇) | 当事人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4日间在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兴山路119号三楼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合计为:在淘宝网店“飞越体育用品”上销售没有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运动护膝护具”商品,期间获取经营收入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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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经营者:熊孝军)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61号 |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 | 经营者:熊孝军 | 当事人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广源路威威大厦163号,无照从事销售麻将机,同时,店内现场待售的麻将机中有两台标有“上海雀友”标记的麻将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无照行为: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一、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没收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上缴国库;四、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有“上海雀友”商标标识的独脚麻将机和四脚麻将机各1台;五、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元),上缴国库;六、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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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东莞市樟木头嘉盈五金电子设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樟处字[2017]第4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樟木头嘉盈五金电子设备经营部 | 当事人于2014年通过送货上门方式购进带有“NITTO DENKO”、“NITOFLON”和图形N注册商标的高温胶布。当事人上述高温胶布没有销售出去。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以上高温胶布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6年12月15日被我局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上述带有“NITTO DENKO”、“NITOFLON”和图形N注册商标的高温胶布共计78盒;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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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经营者:郑纯越)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63号 | 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 | 经营者:郑纯越 | 当事人从2016年09月19日到2016年12月15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泗州村五巷一号,无照从事销售机电产品零配件,销售含有注册商标标识“HITACHI”(日立)滤清器167个和“HITACHI”(日立)外包装盒310个,以及“KOBELCAO”(神钢)滤清器9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无照行为:违法经营额为7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668.6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元(2500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上缴国库;四、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包括是:标有“HITACHI”商标(日立)滤清器分别是:日立油滤92个;日立空滤71个;日立油分4个;印有“HITACHI”商标(日立)的外包装盒310个;标有“KOBELCAO”商标(神钢)滤清器;神钢油滤93个;五、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零伍元捌角(5005.8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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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东莞市石龙锋润手机店(经营者:张雪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龙处字[2017]第064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石龙锋润手机店(经营者:张雪芬) | 当事人从2016年4月底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期间,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金源西路丽苑楼A座101地下,销售商品附赠优惠品“HUAWEI”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10个,已赠送5个;“vivo”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10个,已赠送5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00元,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有“HUAWEI”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5个、“vivo”商标标识的移动电源9个;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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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东莞市万江鑫磊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万处字[2017]第17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万江鑫磊体育用品店 |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在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万道路千昱发义乌小商品商贸城市场2606号铺内,从事销售侵犯“YONEX”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一名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购进印有“YONEX”标识的侵权商品,以13元/支进货羽毛球拍79支,售价25元/支;以37元/双进货羽毛球鞋子2双,售价45元/双;以23元/个进货羽毛球书包1个,售价35元/个;以12元/个进货羽毛球运动服15件,售价28元/件;以上商品全部没有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5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印有“ ”及“ ”标识的侵权商品:羽毛球拍数量79支,羽毛球鞋子数量2双、羽毛球书包1个、羽毛球运动服15件;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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