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15起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福州广月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日期未显著标示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未保存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广告违法。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未完整留存进货凭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4盒“庄老师神奇茶”;4、针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针对广告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共计罚款6200元。
福建天天菜篮子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霉变食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没收三包霉变的安井黑米馒头;3、罚款20000元。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屏东分店销售添加药品之食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SPAQ-28之B档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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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7〕014号 | 福州广月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及广告违法案 | 福州广月堂商贸有限公司 | 9135010 | 王运运 | 销售有效日期未显著标示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未保存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广告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未完整留存进货凭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4盒“庄老师神奇茶”;4、针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针对广告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共计罚款6200元。 | 正常履行上缴罚款于2017年1月23日上缴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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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7]015号 | 福建天天菜篮子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霉变食品案 | 福建天天菜篮子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9135010000 | 洪辉 | 销售霉变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没收三包霉变的安井黑米馒头;3、罚款20000元。 | 正常履行上缴罚款于2017年3月9日上缴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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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7〕029号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屏东分店涉嫌销售添加药品之食品案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屏东分店 | 35010010 |
| 销售添加药品之食品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SPAQ-28之B档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 | 正常履行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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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融市场监督阳下【2017】第1号 | 关于福清市阳下刘逢进便利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福清市阳下刘逢进便利店 | 350181600351091 | 刘逢进 | 当事人于2016年1月30日从越岭(福州)食品有限公司以13元/ 包的单价购进10包茶叶,名称:“元闽”碧螺春,规格:100克/ 包,生产日期:2016年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福州越岭茶叶有限公司(分装),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路4号地阳岐路69号。并以标价:22元/ 包的价格用于销售,计货值220元;计违法所得:72元。经抽样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正常履行,15天。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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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融市场监管石竹罚字〔2017〕03号 | 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福清石竹店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 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福清石竹店 | 350181100141476 | 张茂辉 | 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12日从福州市马尾区曹氏水产经营部进了共4公斤鱿鱼翅,进货价9.4元每公斤,售价11.98元每公斤,共销售4.18公斤,货值50.07元,违法所得12.57元。2016年7月12日从福清市江镜科发豆芽培植厂进了21公斤豆芽菜,进货价1.8元每公斤,售价2.59元每公斤,共销售20.59千克,货值54.39元,违法所得15.51元。以上两批次产品均已售出,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鱿鱼翅、豆芽菜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鱿鱼翅中的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T5009.44-2003标准规范要求,豆芽菜中6-苄氨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氨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1600095、80501201600082。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根据竞合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正常履行,15天。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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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待处罚决定文书制作 | 福清市新盛龙量贩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福清市新盛龙量贩超市 | 350181100041851 | 陈家忠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9日从福州龙多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入180包安庆市高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9.05的高奶奶开口蚕豆,进货金额每包为2.7元,按每包3.8元对外销售,截至2016年12月27日,售出56包,剩余124包,非法经营额684元,获违法所得共计61.6元。 |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生物毒素超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义务,做到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现了可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视为视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没收检验不合格的高奶奶开口蚕豆124包。 | 正常履行,15天。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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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融市场监管音西罚字(2017)7号 | 福清市音西张春郁小吃店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案 | 福清市音西张春郁小吃店 | 350181600429390 | 张春郁 | 当事人2016年11月20日从福清市宏路市场强清冷冻食品批发店以75元价格购进一箱鸭肉用于制做焖鸭肉套餐饭,该批次鸭肉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没有异议。该批次鸭肉已全部制售完,共制做焖鸭肉套餐饭16份,焖鸭肉套餐饭售价为15元/份,销售额共计240元,样品销售1.5kg,销售价计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计255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 正常履行,15天。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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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融市场监管音西罚字(2017)8号 | 福清市音西东北风餐馆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案 | 福清市音西东北风餐馆 | 350181600320337 | 徐建平 | 当事人2016年10月25日向福清市石竹林瑞英水产品摊购进草丽鱼24.2斤用于制售酸菜鱼,进货价格为11.5/斤,该批次草丽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共制售8份酸菜鱼、3份水煮鱼,酸菜鱼及水煮鱼的售价均为49元/份,销售额计539元,样品销售34.5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计573.5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1、没收违法所得573.5元; | 正常履行,15天。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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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7)10号 | 福州味珍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 福州味珍美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2579271570J | 林贵宽 | 2016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味珍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企业厂房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厂房内有5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已现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福州味珍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正常履行,15天。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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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6〕B11 号 | 关于红京九快餐店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吴惠林 | 350122600171041 | 吴惠林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7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义务,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东责改字[2016]B21号),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随机抽取摆放于该店柜台上销售的“科罗娜”特级啤酒(净含量207ml,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11日),要求其当场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议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15天。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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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侯市场监管祥罚字(2017)第010号 | 关于福州闽侯旺启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州市闽侯旺启来食品有限公司 |
| 郑裕中 | 违反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正常履行,15天。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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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侯市场监督执罚字[2017]003号 | 福建省闽侯县诚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福建省闽侯县诚辉食品有限公司 |
| 傅周灿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正常履行,15天。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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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侯市场监管祥处字(2017)第011号 | 关于福州市闽侯县福锦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州市闽侯县福锦记食品有限公司 |
| 吴梅凤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 | 正常履行,15天。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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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樟市场监管樟城罚字〔2017〕 8号 |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柴胡”、“姜半夏”案 |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 |
| 严秀钦 | 1、检验报告(报名编号20160287)结果表明在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抽检的“姜半夏”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2、检验报告(报名编号20160286)结果表明在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一二店抽检的“柴胡”总灰分、酸不溶出灰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销售的“柴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姜半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正常履行,15天。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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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樟市场监管樟城罚字〔2017〕 6号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 |
| 林可清 | 1、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28201601399),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抽检的“黑橄榄”铅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2、 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28201601400),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抽检的“李干”苯甲酸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李干、黑橄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正常履行,15天。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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