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忻州市食药监局公开3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7-04-01 15:14:59 忻州市食药监局官网

2017年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月份)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忻州市)食药监食罚【20161-015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

 

高润林

接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2016814日生产贵喜黄酒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2400瓶,每瓶2元。2016718日生产的贵喜黄酒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1980瓶,每瓶2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并处以50000元整的罚款.

完全履行  2017320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310

 

2

(忻市)食药监食罚【20172-001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忻府区绿康源粮油店

 

王建林

生产加工的胡麻油中含量苯丙芘含量超过标准限值

依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并处以1000元整的罚款。

完全履行2017314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28

 

 

(忻市)食药监食罚【20172-001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忻府区四明现榨胡油店

 

张四觅

生产加工的胡麻油中含量苯丙芘含量超过标准限值

依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并处以1000元整的罚款。

完全履行2017314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28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