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月份)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忻州市)食药监食罚【2016】1-015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 |
| 高润林 | 接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14日生产贵喜黄酒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2400瓶,每瓶2元。2016年7月18日生产的贵喜黄酒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1980瓶,每瓶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并处以50000元整的罚款. | 完全履行 2017年3月20日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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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忻市)食药监食罚【2017】2-001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忻府区绿康源粮油店 |
| 王建林 | 生产加工的胡麻油中含量苯丙芘含量超过标准限值 | 依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并处以1000元整的罚款。 | 完全履行2017年3月14日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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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市)食药监食罚【2017】2-001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忻府区四明现榨胡油店 |
| 张四觅 | 生产加工的胡麻油中含量苯丙芘含量超过标准限值 | 依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厂:1、责令改正;2、并处以1000元整的罚款。 | 完全履行2017年3月14日 |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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