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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拓展活动摔骨折 小学生起诉获赔4万

2017-03-17 14:07:43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小学生小东参加学校组织的拓展活动时摔伤胳膊致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学校和活动组织者诉至法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无需担责,活动组织方和小东各自承担50%的责任,小东获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小东是顺义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诉称,学校组织学生在被告公司的度假村进行社会大课堂活动,在分组跑比赛中他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尺骨桡骨骨折,骨折端错位明显,并住院治疗一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公司支付。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表示,此次活动是公司与教委共同开展。事发当天,被告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来公司参加活动,小东和同班同学一队,由辅导员引导学生完成任务。活动过程中也有人巡视,但因学生选择的路线不一样,工作人员不会全程跟随。在由第二个区域到第三个区域的途中,小东踩到同学的脚,导致左臂着地受伤。事发后,公司及时将他送至医院并给付小东父母10000元,其中住院押金5000元,医疗费用均是由公司支付。该公司认为,小东并非是在比赛过程中受伤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学校认为,此次活动是由被告公司具体安排,校方将学生带至活动场地后即交给公司管理,不让学校老师参与。学校就此次活动已部署相关安全措施,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活动开展前征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在活动中将学生交由被告管理,以锻炼未成年人集体意识、协作意识亦无不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其受伤一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被告公司作为具体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应当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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