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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公布2016年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2017-03-13 21:22: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3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公布了2016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1、芜湖市工商局查处安徽徽府酒业制售假冒青花瓷白酒案

2016年6月8日,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举报,安徽徽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有人在制造假冒“青花瓷”白酒,并将成品假酒存放于鸠江区境内。市局立即成立“6•8”专案组,进行调查。

市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徽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制假现场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包装大包装盒4200箱(1×6只),酒瓶36000只,瓶盖30000只;在鸠江区瑞德物流园成品仓库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2045箱共计12270瓶,查扣物品货值约300万元。被扣物品经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现场发现的有关票据显示,已制售假冒“青花瓷”白酒5000余箱。

因该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工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艺丝印服务部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6年8月9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在相山区网艺丝印服务部存有大量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电热水壶,该局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6年8月3日接到经销商黄继光拉来的一批电热水壶(有的有“秋歌” 字样的商标,有的没有任何商标),要求当事人按其提供的“美的”商标样式来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贴在电热水壶表面。当事人接到该批货后(1504个电热水壶),以每一个商标0.5元价格为其加工,成本为0.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504台电热水壶),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3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北蓝盾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举报,称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宿州上河城工程项目部上河城项目防水施工工地使用的“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侵犯了该公司的“蓝盾”注册商标专用权。区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防水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工地使用的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419卷。经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工地使用的上述419卷防水卷材侵犯了该公司的“蓝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宿州上河城工程项目部(甲方)和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防水工程合同。施工区域为宿州上河城西北区55#楼盘,并指定乙方所使用的防水材料为“蓝盾”牌,待工程结束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暂定为90万元,因此乙方已构成销售事实。该批防水卷材共购进429卷,已使用10卷,该批防水卷材进货价为190元/卷,无进货凭证,违法经营额共81510元。

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品牌的防水卷材419卷,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横埠亚孚石化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6年4月8日,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枞阳县横埠亚孚石化加油站加油后汽车出现严重问题。该局随后委托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当事人库存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购进97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6491升、93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1232升,于2016年4月7日购进0号车用柴油(Ⅳ)2347升。经委托,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当事人库存的97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93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0号车用柴油(Ⅳ)等成品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货值共计52618.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出售的不合格成品油,并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台灯案

2016年5月23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池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萌芽LED台灯”的投诉举报函。5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三楼灯具卖场货架上查获待售的标注制造商为江西众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众光”萌萌兔LED台灯3台、“众光”金玉LED台灯7台。该局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台灯的强制性认证(CCC)证书,其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6、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南诺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6年3月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阜阳市工商局转办,依法对阜南诺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办公室用其电脑登陆天猫“诺维康旗舰店”,发现当事人网店的网页含有“催情散 三天发情高产多子”、“2015年诺伟康是宠物用品大类目下兽药行业销售额第一”等宣传内容。

经查,上述网页宣传内容系当事人自己策划设计,对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同一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的规定,决定选择处罚较重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积极赔偿消费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7、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刘东飞销售假冒耐克鞋、服装案

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位于淮河路中段79号当事人刘东飞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9日以5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NIKE”鞋100双,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假冒“NIKE”服装60件。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其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8、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富有伪造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16年4月18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装饰装修材料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时,于泾县琴溪镇双坑老茶厂内发现当事人吴富有使用到期未换的营业执照,且擅自以并不存在的安徽联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加工建筑用涂料胶水,乳胶漆等产品。泾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于2014年7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在其生产的“联盛”外墙腻子粉、“无限好”外墙防水腻子粉标注安徽联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联盛901无醛胶”塑料桶上标注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至案发日止,其不能提供上述企业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安徽联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系当事人擅自伪造冒用。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采用伪造企业名称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9、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夏义明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2016年2月23日,蚌埠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夏义明销售的金立手机进行抽检。2月26日,经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手机其应用未向用户明示且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手机该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2月19日从安徽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台金立GN9007型手机,准备以1489元/台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1台金立GN9007手机,店内还剩余7台手机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9780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金立GN9007手机9台,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并罚款14890元的行政处罚。

10、滁州市工商局查处李本顺销售侵权化妆品案

2016年7月26日,滁州市工商局接到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反映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内销售的标有“韩束”图案、字样的侵权商品或包装装潢,涉嫌侵犯韩束注册商标。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李某的店中查获涉嫌假冒韩束系列护肤品68瓶、欧莱雅系列护肤品162瓶、珀莱雅系列护肤品39瓶。上述商品经各自相应的鉴定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没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或相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605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滁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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