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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发布2016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2017-03-13 13:16:08 中国江西网

小轿车买来仅5天方向系统失灵;网购产品与宣传图存差异;啤酒瓶有沉淀物导致食物中毒;健身会所突然关门,百万余元预付卡打水漂……3月12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6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具体案例中获得启发,进一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手机充电2小时只能用1小时

2016年10月1日,消费者周先生在南昌市某手机卖场花费2499元购买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5天后发现手机充电2小时只能使用1小时,要求退货,找商家协商无果,10月7日拨打12315投诉,要求退货。

本案中,消费者周先生购买的手机电池在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显然与约定的商品质量不符,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周先生维修或更换商品。

小轿车刚买来方向系统失灵

消费者熊女士于2016年3月4日在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小轿车,在提车后的五天内出现了两次行驶中非正常方向盘锁死现象造成方向系统失灵,消费者熊女士找到车行要求解决并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来到消协求助。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双方应组织有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鉴定,如确属方向系统失灵,根据《国家汽车三包》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网购汽车导航“功能打折”

消费者刘先生于2016年7月11日在某购物平台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685元的汽车导航,收货安装使用时,发现其广告中宣传的支持4G卡联网及热点接收数据两个功能没有。商家告知刘先生其购买的是基本版,需要购买旗舰版才有。刘先生感觉到其宣传与实物的性能不相符合,于是向商家提出了退款的请求,商家找各种理由推诿。刘先生向消协求助。

该商品与广告中的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新《消法》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网购产品与宣传图存差异

2016年7月7日,消费者童女士来到南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其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条价值600元的装饰项链,因收到货后发现产品的尺寸与网站上宣传图片大小存在差异,要求退货,经多次联系商家无果后来到消协投诉。

本案中,童女士在非现场购物中发现产品的尺寸与网站上宣传图片大小存在差异,要求退款遭到了商家的拒绝,该商家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不用说明理由的条款。

装修公司擅自增加项目

消费者李某称其于2016年3月5日与南昌市某装饰公司洽谈家中装修一事。装修公司在编制工程预算时,故意少算房屋施工面积并且有意漏算工程项目,压低合同总价,骗得李某签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擅自增加合同外的项目,另外收取施工费。李某不同意支付合同以外的资金,在与装修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到消协投诉,要求终止施工合同,返还未完成的装修款。

本案中,商家未能保证服务信息真实、明码标价、不虚假宣传,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最终通过责任追究,商家退还了部分工程款。

啤酒瓶有沉淀物致食物中毒

2016年7月6日,消费者蔡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箱南昌市某厂家生产的某品牌啤酒。有一天蔡先生喝了啤酒后,忽然拉肚子,经医生诊断为肠炎。随后他发现有一瓶未开封的啤酒瓶底部有一个很大的沉淀物。痊愈后他找到了生产企业,说明了自己的诉求,厂家没有给明确答复,于是向消协投诉。

此案中,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促销皮鞋有质量问题不给换

消费者郭女士2016年12月18日在南昌市经开区新祺周某皮鞋店购买了年底清仓促销的一双价值129元的皮鞋,然而穿了不到5天就出现皮鞋脱胶,12月24日消费者对皮鞋质量产生怀疑,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以促销商品为由不予退货或调换。

商家不能以促销商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义务。“优惠商品”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手机系统升级黑屏不保修

2016年2月,消费者欧阳先生网购了一台某品牌手机。有一天手机提示需要系统升级,他立即按照提示进行了操作,结果黑屏,无法正常使用。之后,其与售后沟通多次后因费用问题无果,投诉至消协。

此案中,按照三包规定,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百万元健身会所预付卡打水漂

2016年10月25日,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来了百余人投诉。据消费者代表胡先生称,2016年10月4日,消费者发现江西锐迪健身会所无故关门。消费者们找其老板和工作人员,均联系不上。消费者缴纳会员卡的金额总共有100余万元。

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费服务的优点是支付方便、享受的折扣较大,缺点也很明显,如解约退费困难、折扣优惠多以口头承诺为主等,而店主更换频繁甚至人去楼空的现象也比比皆是。面对这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超市价格欺诈拒绝赔偿

2016年10月9日,消费者肖先生在某超市购物,发现木耳正在搞促销活动,原价每斤68元,现价只需要每斤54.4元,肖先生便买了1斤,回家后在整理购买的商品时,发现购物小票中木耳并未享受促销活动,肖先生找到超市要求给个说法,超市工作人员只答应退掉多余款项并拒绝赔偿。

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记者陈文秀 实习生陈学硕

(江南都市 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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