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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预付式消费因经营者“跑路”让消费者维权遭遇瓶颈

2017-03-13 13:13:49 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3月11日消息(记者 贾宜超)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预付式消费因其方便、实惠等特点逐渐受到消费者青睐,但预付式消费引起的办卡容易退卡难、服务质量打折扣、设置不合理消费条件、合约履行期限未满经营者“跑路”等问题现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的案例,2016年3月28日,有两名消费者代表到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称他们11人在成都西村小飞侠婴幼儿游泳馆办理会员卡,3月16日接到通知已无法继续经营关门歇业了; 3月29日,又有一名消费者代表到省消委会称他们31人在鹏瑞利童生园国际水育中心办理了价值3000至8000不等的游泳卡,3月17日在门店看到“告会员书”,经营者已无法联系。消费者称两门店的设立者均为成都达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者突然关门停止经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应当依法返还未消费的余款,请求省消委会帮助其维权。

经查,上述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时间主要在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涉及未消费金额16万元。消委会遂即对经营者所在的两家商场进行了调查,经营者所在商场均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已突然关门歇业。消委会向经营者邮寄送达《消费争议调查函》被无人签收退回。随后消委会分别向经营者登记注册地所在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核实相关情况,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留存的所有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经核实,经营者在成都市设立的9个门店,现均已全部停止营业,消费者未消费的余款均无法退回。在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在3月16日停止经营并向会员发出停止经营的告知书,但在 3月10日仍在办理预付卡。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进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之规定,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经营者“跑路”,让消费者维权遭遇瓶颈,无法及时追回损失。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针对发行预付卡经营者不诚信经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们将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将经营者失信行为通报工商执法监管部门,建议按法定程序将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并以此类案件为切入点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升预付式消费中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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