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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协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03-13 13:13:41 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3月12日消息(记者贾宜超)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市消协发布了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到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诸多方面。

如在“3D眼镜要收费 影院退票且道歉”案例中:2016年6月23日,消费者张某通过团购网站购买了某影院6月24日18:10的3D电影票两张(单价29.5元),到达影院后,影院方却要求消费者额外花费3元购买3D眼镜才能观影,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投诉到高新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票59元给消费者,并就此行为向消费者道歉,得到了消费者谅解。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团购电影的票价已经包含了此次观影的各项相关费用及服务,3D眼镜本应是影院为客户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应再对其额外收费,院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此类消费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部分消费者往往因为钱款数额不大而对此默认妥协,事后也就不了了之。消协提醒消费者要“主动发声”,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网购手机退货难 消委维权化纠纷”案例中:2016年5月3日,简阳市消费者谢某在某网站购买了一款价格2180元某品牌手机。5月6日,谢女士收到手机,发现手机不能开机,当天,谢女士便与网站联系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网站表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无理由退货,便不再搭理消费者。于是,谢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简阳市消委会)投诉。

简阳市消委会接到谢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网站网址,登录进入网购页面查看了网站有关购物规定和销售细则,发现并没有关于“手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同时联系快递企业敦促网站积极配合处理此事。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简阳市消委会对网站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和法律宣讲,明确表示谢女士依法享有网购“后悔权”,即在手机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可以要求退货,网站方应在收到退回的手机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谢女士支付的相关价款。最终,网站负责人认识到拒不理睬消费者的退货要求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在快递企业协助确认手机完好的情况下,该网站向谢女士退还购机款2180元。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的网站电商却违法将手机、珠宝、黄金首饰等贵重商品列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本案中,购物网站以“手机是贵重物品,纳入奢侈品范围”为由不予无理由退货,于法无据,应当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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