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7日,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月24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开4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4家单位因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被开罚单。
本期信息显示,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安徽金岭药业有限公司、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永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藿香正气水”经检验判为劣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报送时间:2017年2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名称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皖淮)食药监药罚〔2016〕72号 | 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 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 | 无 | 胡文淮 | 销售的“藿香正气水”经检验判为劣药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主动履行 | 淮南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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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淮)食药监药罚〔2016〕73号 | 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 安徽金岭药业有限公司
| 无 | 高玖松 | 销售的“藿香正气水”经检验判为劣药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主动履行 | 淮南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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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皖淮)食药监药罚〔2016〕74号 | 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 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
| 无 | 胡文淮 | 销售的“藿香正气水”经检验判为劣药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主动履行 | 淮南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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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皖淮)食药监药罚〔2016〕75号 | 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 安徽永和药业有限公司 | 无 | 张军 | 销售的“藿香正气水”经检验判为劣药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主动履行 | 淮南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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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 4 ,累计案件公开量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