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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17-02-20 17:2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深圳市时通伟业电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了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去向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质监罚字〔2016〕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深圳市时通伟业电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至7月27日生产移动电话机206台(其中标称“HUANA、如意,型号:HD-K909”的移动电话机100台、标称“手机型号:BF T20L"的移动电话机11台、标称“手机型号:BF A500"的移动电话机15台、标称“贝尔丰、型号:BF299 "的移动电话机60台、标称“华纳威秀、手机型号:HT-801"的移动电话机20台),上述产品均标注了“CCC"认证标志,但该分公司未取得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货值金额计柒仟伍佰元(¥7500元),产品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改正(不得冒用“CCC"认证标志);二、没收违法生产、现场查获的移动电话机206台;三、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计叁仟柒佰伍拾元(¥3750)的罚款,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任意一间银行的非税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办部门: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联系电话:82032938。

  特此公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8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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