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1月22日,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发布《陵水质监局2017年0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显示,因使用未经检定医疗器械,陵水友好医院被开罚单。
据本期公开信息,2016年10月20日,陵水质监局对该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数字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存在未经检定即投入使用情况。该医院存在以下二种违法行为: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而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陵水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医疗器械;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陵水质监局2017年0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陵水友好医院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翁俊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陵)质监罚字〔2017〕2号 |
案由:陵水友好医院使用未经检定医疗器械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年10月20日,陵水质监局对该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数字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存在未经检定即投入使用情况。该医院存在以下二种违法行为: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而使用;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医疗器械;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方式:缴纳罚款至海南省财政性资金账户。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