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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 厦门一家企业被开罚单

2017-01-23 15:02:49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司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司处以人民币9万元的罚款。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文书,邮寄送达也被退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将厦工商处[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2、《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工商处[2017]1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22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市监处 [2017]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50206200458027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林武贤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后续两次(20159292016425)变更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上的签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代签,吴骏琛、余晓英没有在这些申请材料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在这些申请材料上代签他们的名字“吴骏琛”、“余晓英”,不是吴骏琛及余晓英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 0105 

 

附件:处罚信息摘要、处罚决定书、公示告知单(晟赢).doc(晟赢).doc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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