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司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司处以人民币9万元的罚款。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文书,邮寄送达也被退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将厦工商处[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2、《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工商处[2017]1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22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市监处 [2017]1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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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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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350206200458027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林武贤 |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后续两次(2015年9月29日、2016年4月25日)变更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上的签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代签,吴骏琛、余晓英没有在这些申请材料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在这些申请材料上代签他们的名字“吴骏琛”、“余晓英”,不是吴骏琛及余晓英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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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 年01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