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6>>

广西食药监局抽检3类食品111批次样品 不合格10批次

2017-01-20 23:28: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3期总第73期)。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糕点等3类食品11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随机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随机抽检糕点8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随机抽检乳制品8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公告中指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据公告,不合格产品情况为:

(一)荔浦县利华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桂林荔浦宏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黄金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8,规格100克),霉菌计数检出值为32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高出1.1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柳城县大埔镇万福百货批零部销售的标称“柳江县永超食品厂”生产的“营养蛋糕”(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6),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1.51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0.5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1.0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1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鹿寨县鑫源超市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柳江县祥隆食品厂”生产的“米饼”(生产日期/批号:2016-10-04,规格230克)过氧化值检出值初检结果为0.65 g/100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结果为0.82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2.28倍。复检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南宁市仁和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比格华夫曲奇”(生产日期/批号:2016-09-08)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出值为250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五)南宁市瑞贵湘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横县大鹏饼业加工厂”生产的“芝麻饼(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5),菌落总数检出值:(1)2.8×105CFU/g;(2)4.1×105CFU/g;(3)5.0×105CFU/g;(4)6.9×105CFU/g;(5)3.6×105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南宁市庄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盛晏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肉松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11-03,规格95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0.59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0.18倍;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1.64,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0.64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七)融安县陈姐糖酒综合批零部销售的标称“融水县融水镇秀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素鸡腿(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2),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出值为386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高出2.86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八)广西巴马新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巴马老申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油茶籽油)”(生产日期/批号:2016-01-01,规格1.8L),苯并[a]芘检出值初检结果为93μ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结果为72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μg/kg)高出6.2倍。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南宁市背包客土特产店销售的标称“百色市建鑫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2批次(生产日期/批号:2015-07-29,规格1L;生产日期/批号:2015-07-30,规格500mL),苯并[a]芘检出值初检结果分别为61μg/kg、60μ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结果分别为60μg/kg、61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μg/kg)高出5倍、5.1倍。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