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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食药监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2016-12-28 15:4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2016年国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C1600450187等五个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其中涉及保山市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珍杨梅、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极桥话梅不合格,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这2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八珍杨梅处置情况

  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生产了“八珍杨梅”包装件85箱,共计511公斤。2016年2月19日广州市质量监督监测研究院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四馨坊八珍杨梅”(标识生产者: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样,后被国抽判定为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6年6月2日,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总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的通知》(云食药监(督)字〔2016〕002号文件时,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5日购进20袋“四馨坊八珍杨梅”已销售完毕。经排查,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在生产流程中的洗漂池有轻微破损,初步判定为洗漂池水泥渗透而引发此事故,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措施包括:1、该食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21袋,共计3.15公斤;2、在确定引起铅超标的原因为洗漂池水泥渗透后,企业立即组织修补洗漂池,并再次送检相关产品,经检验,送检产品符合标准。针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对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决定没收不合格的八珍杨梅21袋、没收违法所得3042.43元、罚款50000元整。

  二、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极桥话梅处置情况

  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25日生产“太极桥话梅”715kg(包装件50件、395kg半成品)。2016年2月19日广州市质量监督监测研究院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太极桥话梅”(标识生产者: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样,后被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判定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6年6月2日,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总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的通知》(云食药监(督)字〔2016〕002号文件时,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购进80袋“太极桥话梅”已销售完毕;经排查,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是: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甘草酸一甲”含安赛蜜,导致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查找出事故原因后,企业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食品13袋,销毁剩余还未包装的395kg半成品;2、要求采购人员严把食品添加剂采购质量进货关,进一步加强出入库管理,严格把好入库验收关;3、对话梅类产品立即进行配方调整及包装物的标签修改和定制;4、通过合法途径与该问题添加剂生产厂家进行接洽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保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对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80元、没收不合格的话梅13袋、罚款15000元。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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