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共监测电视、广播、平面和重点网络媒体首页页面广告435688条次,涉嫌违法广告264条次,广告违法率0.06%,较2016年10月下降0.02%。
本月,电视媒体广告违法率与上月相比有所上升,广播媒体、平面媒体和重点网络媒体首页页面广告违法率与上月相比有所下降。其中,电视媒体发布违法广告 7条次,广告违法率为 0.04‰,较上月上升0.04‰;广播媒体发布违法广告35条次,广告违法率 0.02%,较上月下降0.02%;平面媒体发布违法广告 222条次,广告违法率0.45%,较上月下降0.16%;重点网络媒体首页页面发布违法广告0条次,广告违法率为0.00%,较上月下降0.02%。平面媒体违法量较为严重的是: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和新京报,违法率较为严重的是:北京晚报、中国老年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广播电视报和新京报,违法类别主要集中在:医疗诊疗服务、商品房、保健食品、招商和咨询服务类广告。
本月,医疗诊疗服务类广告违法量210条次,位居违法量第一位,违法表现形式为: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3、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商品房类广告违法量16条次,违法量排名第二位,违法表现形式为: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保健食品类广告违法量 12条次,违法量排名第三位,违法表现形式为:广告中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以上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