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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金华市一家企业被罚

2016-11-21 13:36:46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金华市昊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金华市婺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婺 )市监 检 字〔2016 〕12 号

当事人:金华市昊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址):金华市芙峰街61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艳;联系电话: 13857989467;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02000014303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针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材、钢材、文化用品(除电子出版物、书刊、音像制品)、通讯器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成立日期:2008年5月21日;邮政编码:321000

201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甬北市监协[2016]4-1号),协查资料反映金华市昊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宁波市江北力飞食品商行的200箱“金味”麦片经新加坡金味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司“金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我局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08年5月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成立,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16年5月27日,当事人经理孙学洲经林某介绍从广东黄某处以410元/箱的价格订购200箱金味麦片;同日,宁波市江北力飞食品商行经营者向力以460元/ 箱的价格向当事人订购进200箱金味麦片,货款92000元由其会计顾琐飞于当日打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永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5月28日黄某以刘先生名义通过浙江创运物流有限公司将标注“金味?”、“GOLDROAST?”、“ 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金味麦片发货给当事人。2016年5月31日上述200箱金味麦片到达金华,当事人经理孙学洲(王永艳丈夫)同日电话委托金华市恒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金味麦片托运到宁波市江北力飞食品商行向力处,该批200箱金味麦片于2016年6月1日达到宁波,当日全部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宁波市路林市场永富副食批发部(张永富)仓库内20箱,合计70箱)。上述麦片标注“金味?”、“GOLDROAST?”,经新加坡金味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出具的三份鉴定书鉴定为侵犯其司“金味”、“GOLDROAS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止2016年6月30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的上述金味麦片共计200箱(460元/ 箱),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92000元。

“金味”是新加坡金味食品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26826号,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饼干,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麦片,谷类制品,豆粉。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2年03月7日至2012年03月6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03月7日至2022年03月6日止。

“GOLDROAST” 是金味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位第1121283号,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咖啡,咖啡饮料……燕麦片,燕麦食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7年10月2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宁波市江北力飞食品商行向力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自行销毁上述200箱金味麦片,并与2016年8月2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在宁波庄桥环卫所现场销毁了上述200箱金味麦片。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永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王永艳丈夫孙学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据(二);王永艳的询问笔录1份、孙学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证据(三)当事人销货清单1份、网上银行交易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金味?”、“GOLDROAST?”麦片及钱款往来情况;证据(四)金华市恒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人徐华春调查笔录1份、驾驶员石磊调查笔录1份、徐华春及石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宁波向力假冒“金味?”、“GOLDROAST?”麦片的事实;证据(五)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甬北市监协[2016]4-1协助调查函一份及鉴定书、“金味”商标注册证、“GOLDROAST”商标注册证、向力询问笔录3份、聚诚物流温州台州专线花加祥询问笔录一份等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共106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假冒“金味”麦片的事实;证据(六)宁波市江北力飞食品商行向力于2016年8月2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在宁波庄桥环卫所现场销毁200箱金味麦片的照片5张,证明产品的处理情况。

执法程序:2016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婺)市监检听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 “金味” “GOLDROAS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麦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合法来源,但也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货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账户:金华市财政局罚没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901361)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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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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