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107号和115号通告中,涉及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昌鱼(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4,规格型号:268克/袋)、武昌鱼(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8,规格型号:350克/盒)、武昌鱼(豆豉)(生产日期:2016-01-24,规格型号:268克/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2月26日,国家总局分别在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常青花园量贩店和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对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昌鱼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武昌鱼(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4,规格型号:268克/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武昌鱼(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8,规格型号:350克/盒)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武昌鱼(豆豉)(生产日期:2016-01-24,规格型号:268克/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6年4月5日,湖北省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责成武汉市、荆州市洪湖市食药局分别对经营、生产环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经营、生产企业下架召回、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24日共生产了武昌鱼(红烧)50袋(268克/袋)、武昌鱼(豆豉)50袋(268克/袋); 1月28日共生产了武昌鱼(红烧)10盒(350克/盒)。向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常青花园量贩店销售武昌鱼(红烧)10袋(268克/袋)、武昌鱼(红烧)10盒(350克/盒)和武昌鱼(豆豉)10袋(268克/袋)。向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销售武昌鱼(红烧)40袋(268克/袋)、武昌鱼(豆豉)40袋(268克/袋)。
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已召回武昌鱼(红烧)40袋(268克/袋)、武昌鱼(豆豉)38袋(268克/袋),其余产品已销售且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为2368.00元,违法所得758.08元。
二、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洪湖市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常青花园量贩店和超级生活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武汉市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先后于2016年6月21日和7月19日,对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常青花园量贩店和超级生活馆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生产企业在烘烤过程中,烤箱发生故障,滞留时间过长,造成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标准;灭菌过程温度不够,造成菌落总数超标,导致生产的武昌鱼不合格。
复查整改情况:2016年4月,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常青花园量贩店和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递交了整改报告,已通过武汉市局复查。上述两家表示今后将加强管理,严格制定查验货制度,确保销售安全合格的食品。
洪湖市局多次到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巡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武昌鱼。2016年8月,洪湖市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武昌鱼生产线、包装机、打码机等设备布满灰尘,烤箱内已经生锈,已经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