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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职业打假有利于净化消费环境

2016-08-19 13:00: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王娅莉)日前,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强调:职业打假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有利于净化消费环境。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意在排除职业打假人的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杨立新教授认为,《意见稿》第二条规定:职业打假行为将不会得到惩罚性赔偿金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慎重考虑。

首先,职业打假者历来不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他们的打假索赔,一般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职业打假者只要不是进行消费欺诈,他们的打假活动,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有利于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定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最大利益的群体就是制假者、销假者,后果是会使假冒伪劣商品继续泛滥,对社会不利。

再次,真正要限制的,是借用打假的名义,对守法的经营者进行敲诈、欺诈。这些行为,使无辜的经营者被敲诈勒索,受到损害却不敢反抗,不得不息事宁人。这才是最可怕的。对这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罚,特别是被欺诈的经营者敢于用侵权责任法的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无论是法律委员会在最后的讨论中,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时会被职业打假者利用,但是只要是对假货进行打假,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是对职业打假者一律否定其社会效果。

杨立新教授特别强调,事实上,在当今社会,排除法人、社会团体为消费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自然人的消费者身份,很难以是否营利而予以否定。目前在网络购物,怎样确定购物者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呢?所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这个问题上要谨慎,特别是“不适用本条例”的说法,也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之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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