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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2020-03-16 11:0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5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深入解读,提示消费者注意事项。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陈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陈某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从自然人夏某处购进口罩1万只,购进价格2.00元/只,抬价至7.00元/只销售给药房和微信朋友圈个人,共销售8000只,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

【定性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罚款2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办案单位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点评和提示】

在全国人民共同抗“疫”之际,少数市场经营者反而乘此国难之机发不义之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场监管部门果断出击、积极作为,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坚决遏制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行为。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持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发现此类问题及时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案例2: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等三家商户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冻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2日晚23时,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稽查局转给辽宁省紧急案情通报,3个涉嫌境外猪瘟疫情发生地走私冻品的集装箱流入沈阳。情况十分紧急,一旦该走私货品流入市场销售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市区两级立即组成2个调查组,共70余名执法人员,迅速对沈阳市于洪水产批发市场(经开区)和于洪润恒城冷库(于洪区)进行全面检查,3月13日在于洪水产批发市场(经开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两户经营者冷库中分别查获1个集装箱走私冻品。在于洪区润恒城冷库历时2昼夜,对1000余户冻品贮存者逐户反复排查,至3月14日凌晨2时在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查获最后1个集装箱走私冻品。至此,流入沈阳市的3个集装箱走私冻品全部找到,均未流向市场。

【定性和处罚依据】

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三个商户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1.依法对从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查扣的货值1027614元的走私牛肉冻品予以没收,罚款308284.2元。

2.依法对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查扣的货值591078元的走私冻猪蹄予以没收,罚款177323.4元。

3.依法对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查扣的货值528024元的走私冻猪蹄予以没收,罚款158407.2元。

【点评和提示】

市场监管系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将3个集装箱走私冻品全部查获并依法查处,从源头上避免疫情发生地走私肉品流入市场对国内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畜牧养殖业安全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对其他违法经营者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案例3:丹东市元宝区妈咪葆蓓时尚孕婴百货商店锦山店童鞋甲醛及重金属超标案

【案件基本情况】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500CC”牌的童鞋进行抽检。经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检验:

(1)甲醛(mg/kg):“衬里织物”项目。标准要求为“≤20”,实测结果为“25”,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含量超标。

(2)重金属总量(mg/kg):“帮面塑胶:镉”项目。标准要求为“≤100”,实测结果为“805”,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含量超标。

(3)邻苯二甲酸酯(%):帮面塑胶:“DBP,BBP,DEHP”和“DNOP,DINP,DIDP”项目。标准要求均为“≤0.1”,实测结果分别为“1.2”和“0.8”,单项结论均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含量超标。

综上,该批童鞋检验结论为:“甲醛(衬里织物)”、“重金属总量[镉(帮面塑胶)]”、“邻苯二甲酸酯(帮面塑胶)”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从浙江购进“500CC”牌、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4-05/B8005的童鞋13双,购进价格为79.20元/双,销售价格为198.00元/双。

【定性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

没收不合格“500CC”牌童鞋2双;没收违法所得1306.80元;罚款5148.00元。

【点评和提示】

1.购买儿童鞋类产品时尽量选择标识标志齐全的,比如材质、质量等级、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等,要注意查看三包条款。

2.购买儿童鞋类产品时首先闻一下鞋子味道,如果刺激性气味严重要小心购买,尽量选购无气味或气味较少的鞋子。

3.鞋面材质以纺织材料和真皮为好,这类材质做成的鞋,轻便、舒适、透气性好,有利于儿童活动和脚部发育。

4.购买商品后应索要发票、留存购物凭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鞍山“大善义疗中心”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案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对位于鞍山地区“大善义疗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使用其在西藏购置的“雪山石”原料,加工成按摩耙子、手镯、石头棍、刮痧板等进行售卖,在其对外宣传视频中声称“可以治疗心脏病,并且不用吃药”“奇冰石疗法已经有20年出头,什么病都可以治,几乎一次见效”“治疗失眠、哮喘、皮肤病、头疼效果好”“治疗头疼、抑郁症、失眠、精神病、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等,案发时获利数百万元。

【定性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且当事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办案单位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点评和提示】

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防骗意识相对薄弱的中老年或病弱群体。“保健”市场中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执法实践上看,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以开放的老旧居民区为据点,隐蔽经营,逃避常规执法检查。二是常常采取义诊义疗、免费讲座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群,通过讲授高科技、新产品等噱头概念洗脑,连蒙带骗以病吓人等手段来达到销售自身产品的目的。三是利用“秘方、食疗、养生”等传统医学概念来混淆视听,或者采用无法核实的案例宣传、灌输等手段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身体存在问题的中老年人造成严重的误导,贻误治疗。为此,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一般功能性产品能够治疗疾病,甚至具有超过现有药品功能等作用的宣传。

案例5:大连花园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宁省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花园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250×260(mm)48发财神炮产品标志、部件和燃放性能3个项目不合格。

【定性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1.责令大连花园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结合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2.没收涉案不合格组合烟花49箱(规格型号为250×250×260(mm)48发财神炮,并移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公安机关,由其组织销毁、处置。

3.罚款5000元。

【点评和提示】

1.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时效性强,危险性大,重要性不容忽视。烟花爆竹固有的危险性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危险,烟花爆竹质量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三个识别”。一是识别销售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正规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二是识别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购买“个人燃放类”产品,如果发现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零售商,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三是识别产品的外观:选购的烟花爆竹应该无霉变、无变形、无漏药浮药。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和清楚的中文燃放说明。

案例6:锦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弹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案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锦美官网,网页打开后立即弹出“初春蝶变季 即刻预约立减200元”的广告,关闭广告约20秒后再次弹出,并且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

【定性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点评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该广告在用户关闭后再次弹出,并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