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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的共识、分歧和误区
2020-04-28 10:00:08 中国质量报

□ 俞进明

质量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关于质量,存在“一个共识、两大分歧、三类误区”:“一个共识”,即质量很重要,对此无人反对,而且各方面从不同角度加以强调和阐释;“两大分歧”,即质量是什么、如何管质量,往往众说纷纭,“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三类误区”,一是一味追求“政府主导”,二是对“质量是竞争出来的”理解片面化,三是对“四个最严”理解泛化。究其根源,主要是对质量的认识不一、理念不一。为便于交流、促进工作,需要对质量领域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念再作辨析。

一、质量领域三组概念

(一)关于质量和安全

质量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比如产品、服务、工程、环境等质量,还有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理等各行各业的质量,乃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平时我们谈论质量,首先应该明确是什么质量,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否则就会概念不清、是非难辨。有时候讲到最后,才发现大家表面上说的都是质量,但根本不是一回事。

翻阅质量经典论述,至少有8位世界质量大师(休哈特、克劳斯比、田口玄一、费根堡姆、石川馨、戴明、朱兰、沃尔特)先后提出有关质量概念的精辟见解,可谓异彩纷呈。朱兰甚至感叹,“给质量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也许是不可能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09000: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应该说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后来新版本对此作了修订,但这一版较为经典,相对直白明了)。此处的质量主要指产品和服务质量。

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安全、使用性能等内容。作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其中的要求当然包括安全的要求。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真正的质量,市场活力和秩序就失去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可以看出,就产品而言,质量的范畴大于安全,质量安全是产品质量的应有之义。2020年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也指出,“《产品质量法》修订要把握好定位,它既是一部安全法,也是责任法,还是促进法。”

再以《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的“质量”为例,也都是一个大概念,涉及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既要求“拉高线”,也要求“守底线”和“打基础”。

基于此,我们就能更好理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地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报”等名称中的“质量”一词,明白其涵盖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也就能更好理解,2020年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严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其中的“质量”不局限于档次、使用性能之类,更包括安全,不能把产品质量和安全简单并列乃至割裂。

(二)关于宏观质量和具体质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质量变革”,指的是宏观质量。“高质量发展”,即经济高质量发展。“质量变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是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方位变革。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的是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质量。宏观质量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区各部门都承担相应的职责;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质量则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相关。

我们经常讲“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究竟指宏观质量,还是具体质量?对此,要看具体语义,不可一概而论。从党的十九大报告看,除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外,还提出12个具体的强国,依次为制造强国、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贸易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结合上下文,此处的质量强国,侧重于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质量。

(三)关于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质量有着宽泛的内涵,监管也是一个很大的词汇。监管即监督管理,是管理的一种类型。管理的基本职能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又有学者认为分为7类,即决策、计划、组织、人员管理、指导与领导、控制、创新。管理的种类很多,比如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城市管理、卫生管理等,其中就包括监督管理。无论是管理,还是监督管理,都蕴含着丰富的内容。随着认识水平、文字表述等变化,一些机构名称中的“监督”演变为“监督管理”,比如原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变为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回溯当年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其实就是“质量监督管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际上就是工商监管部门。正如200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所说,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都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一样,共同的关键词都是监管。捋清了这些,就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将有关部门整合组建为市场监管总局。

因为质量和监管两者都是内涵丰富的概念,质量监管绝不限于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具体而微者,而是涉及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等诸多方面。这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质量发展局、计量司、标准技术管理司、标准创新管理司、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的名称和职责中也有所印证体现。

市场监管是现代政府五大职能之一。今天说起市场,往往不再局限于一个一个交易场所,还涉及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对“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此处讲的是“大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相对而言则是“小市场监管”。就产品和服务来说,市场监管的领域基本涵盖质量监管,但要讲到更大范畴的质量,那么质量监管又与市场监管形成交叉。

再说安全,也有大小概念之分。在产品等具体领域,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其实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也都存在质量的问题,只是其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从整个国家而言,安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种安全观,后来又强调了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等。

也就是说,无论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还是市场监管,都远远超出市场监管总局一个部门的职责范畴。厘清了这些,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是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而不仅仅是对市场监管总局所提出的要求,将三者并列既是着重强调,也是因为确有差异。

二、质量监管三个理念

(一)质量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领域,不宜简单强调“政府主导”。在党政机关文稿中,“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屡见不鲜。貌似一字之差,实则区别很大。这不是简单的咬文嚼字,而是反映了一种深层次的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清晰界定了政府的五大职能。《决定》特别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些重要论断,为“政府主导”或“政府引导”提供了重要遵循。

总的来说,社会领域多用“政府主导”,经济领域多用“政府引导”,有的领域(如医药卫生、标准化等)针对不同情况使用“政府主导”或“政府引导”。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涉及经济领域时,“政府主导”能不用就不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的大量发文,一再体现了这一点。

如上所述,质量涵盖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领域,不宜一味强调“政府主导”。政府该主导的主导、该引导的引导,不断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抓质量必须“产、管、竞”并举。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质量是竞争出来的”这个观点一度引发热议。实际上,还有一个重要论述与之密切相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同样的道理,产品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旨在强调竞争政策是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质量是竞争出来的”观点,强调的是竞争,但过于鲜明、显得片面。因为质量的内涵极其丰富、关系特别重大,如果将质量安全等剥离出质量,就会出现“质量是竞争出来的”等似有道理、但不全面的观点,就会引出把质量工作简单推向市场的言论。惟有把质量安全纳入其中,才能回归质量的原意,才能支撑质量战线的工作部门积极作为、更好发挥作用。

我们不能把质量简单推给市场、推给企业,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李克强总理2018年9月11日到市场监管总局考察时强调,“公平的竞争,就要有公正的监管。没有公正的监管,就没有公平的竞争。”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质量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也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是市场竞争出来的”,“产、管、竞”各尽其能、缺一不可。这里的“管”,涉及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质量安全监管须臾不可放松,必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乎国计民生,广大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决定性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管好用好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更好地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惟其如此,才能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四个最严”有特指内容不宜泛化。近年来,对“四个最严”或有误解。有的同志盯住一个“严”字,一旦提到要严格监管,不管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产品,动辄套用“四个最严”,出现泛化现象。

认真查阅人民网“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数据库”,就会发现总书记有过两次重要论述。第一次是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二次是2015年5月29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除了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他领域能不能适用“四个最严”?当前“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还是要区别对待。2018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市场监管总局考察时强调,对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或公众关注的产品和服务等要开展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实行全程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国发〔2019〕5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仔细推敲“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也许有的“最严”能推而广之,但不宜将“四个最严”泛化于质量监管乃至市场监管全领域。

总而言之,我们平时谈论质量,首先应该明确讲的是什么质量,是产品和服务质量,还是更大范畴的质量;然后明确质量是什么,仅指档次、使用性能之类,还是包括安全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再谈如何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才能更好凝聚“质量很重要”这个共识,切实破解“质量是什么、如何管质量”两大分歧,防止陷入质量工作误区。当然,我的上述理解也是个人孔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