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120118MA05JX0725 |
| 李久水 | 津市监滨罚〔2020〕255号
| 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 | 没收、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2020年4月23日主动履行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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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55号
当事人: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8MA05JX0725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北建材市场内精品2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久水
2020年3月24日,我局接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线索称,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2020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北建材市场内精品214号的天津芭薇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由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V93变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北建材市场内精品214号,现场未发现有举报内容中提及的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50g、土耳其进口蛋糕卷以及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在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办公电脑中提取出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和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两种食品曾经使用过的食品标签样版,其标签配料表中显示含有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4.4项的要求。后经询问调查,当事人2019年4月11日从土耳其购进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171箱(规格:24*6*50克/箱)、总价值为2736美元、折合人民币18389.4768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7213元=1美元)、单价为107.5408元每箱,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113箱(规格:24*6*50克/箱)、总价值为1808美元、折合人民币12152.1104元、单价为107.5408元每箱,并于2019年4月12日将所购进产品各一箱作为样品送至天津海关申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同年4月16日天津海关将当事人送检的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和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检验样品退回,要求其对提交的样品食品标签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整改后于2019年4月22日重新提交了上述两种食品的送检样品,但并非前期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而退回的样品,证据材料中天津垚泓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重新送检样品食品标签合格的实际情况。2019年4月23日天津海关对当事人送检的所有产品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经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当事人承认在后期销售过程中,未将初次送检时的不合格样品食品标签进行替换,并于2019年4月30日向义乌市晴邦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了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2箱、单价为201.6元,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2箱、单价为201.6元,这4箱产品中包含了食品标签不合格样品各一箱。此外,2019年5月5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2日当事人分三次向新疆Abudu1销售了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共计90箱、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共计90箱。因该类食品的保质期至2020年2月底,当事人已将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共计79箱、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共计21箱全部进行销毁,并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经查实,本案中涉案食品为古思特焦糖奶油夹心蛋糕卷1箱,古思特香蕉奶油夹心蛋糕卷1箱,货值金额为403.2元,违法所得188.118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现场照片4张;5.询问笔录1份;6.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7.销售台账和票据1份。
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4175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其所购进食品已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仅是未对初次送检的2箱样品不合格食品标签进行替换,并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8.118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