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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4-16 17:08: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14日消息,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等单位。

一、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肠(腌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PP19421300471700564,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 2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19食0927),经查,风味肠(腌腊肉)是当事人于2019年8月19日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利士达腊味加工厂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2件,每件5kg,购货款180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31.6元/kg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10月23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3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经营的青梗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PP19420000003338782,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 11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2019CJ08638),经查, 青梗芹菜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从随州市节水增效农业示范园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9.5公斤,购货款38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5.9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12月1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雷光云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雷光云销售的炸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PP19421300471700806,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 12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2019食1121),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2日以2元/斤的价格从曾都区东城舜井大道小商品市场购进荷花牌硫酸铝铵5斤,从曾都区西城聚玉街小孙米面油处以79元/袋的价格购进五得利牌上百高筋小麦粉1袋,购回后,每天按比例混合发面,再油炸成成品对外出售,销售1元/根,2019年11月12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老朱精腿自然块”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PP19421300471700562,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 31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19食0926),经查,“老朱精腿自然块”是当事人从金华老朱火腿有限公司采购的 ,2019年10月3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余下食品已下架,并现场封存,已售食品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