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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2020-01-15 10:50:5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市监发〔2019〕247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自查报告制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40-84〔2019〕6号)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派出机构)应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是指企业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开展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企业开展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报告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价。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企业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情况,健全各项制度及落实情况,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储存及交付控制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

(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五)企业应当依法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提交2次自查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提交自查报告具体时间为报告月的下旬。平时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必要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八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后应当如实填写《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1)、《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受权人签名,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附件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进行自查,自查表由企业盖章留存备查。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年度首次提交自查报告时,同时提交《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3);在其报告期内,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并注明变化情况,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以抽查方式现场核查生产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书面审查生产企业自查报告时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漏洞或者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在各类监督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被举报投诉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其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一般应当依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附件4)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应纳入企业监管档案。

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企业应当限期作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者经现场检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提交。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者自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自查表存在虚报、瞒报、谎报或者严重与事实不符等情况的,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的报告(含附件1、2、3)和现场检查情况(纸质及电子文档)作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本制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和后续处理并记录保存有关监管信息的,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2.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

4.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