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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管局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12-10 16:31:05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四)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9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外滩二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外滩二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编号为:NCP19421302484200029,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190210425101010C),经查,香蕉是当事人2019年8月14日从鹿鹤市场个体工商户周万江处,以3.2元/斤的价格购进一件(60元/件),合计金额192元,购进后以3.9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抽样检测时对外销售了40斤,合计金额:159.6元,抛开人工工资、房租等就没有利润。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销售的泥鳅、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销售的泥鳅、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分别为:NCP19421302484200073、NCP19421302484200075。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0日和9月16日分别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190211828101004C和A2190211828101006C),经调查,泥鳅是该店2019年8月15日从云梦县盛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云梦供应商以13.5元/斤的价格购进15斤,计货款:202.5元。购进后以15.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抽样检测时对外销售了5斤,合计金额:79元。 香蕉是2019年8月15日,总公司统一配送,以3.2元/斤的价格配送12件(23斤/件),合计金额883.2元,购进后以3.9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抽样检测时对外销售了256斤,合计金额1021.44元,抛开人工工资、房租等就没有利润。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兽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上述二种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分别为:NCP19421302484200114。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3日分别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190211828201015C),经调查,香蕉是该公司2019年8月14日从鹿鹤市场个体工商户周万江处,以3.2元/斤的价格购进一件(60元/件),合计金额192元,购进后以3.9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抽样检测时对外销售了46斤,合计金额:183.5元,抛开人工工资、房租等就没有利润。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