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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武乐康利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04-30 11:47:17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港市港北区武乐康利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港北区武乐康利药房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药房玻璃货柜上摆放有《武乐康利药房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本》一本共10页,经核查上面记录有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该药房销售处方药销售记录,共69条,该药房现场未能提供上述69条处方药销售记录的医生处方。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药房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销售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0501,共4盒);“格列齐特片”(批号:T90032,共1盒);“尼美舒利胶囊”(批号:19120701,共4盒)等处方药均未能提供医生处方。

调查认定的事实:

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药罚[2020]302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康利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武乐街E-0315号铺面

企业负责人:梁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药房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你药房玻璃货柜上摆放有《武乐康利药房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本》一本共10页,经核查上面记录有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你药房销售处方药销售记录,共69条,你药房现场未能提供上述69条处方药销售记录的医生处方。你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药房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销售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0501,共4盒);“格列齐特片”(批号:T90032,共1盒);“尼美舒利胶囊”(批号:19120701,共4盒)等处方药均未能提供医生处方。

2020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对你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当罚[2020]302号)。你药房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药房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你药房投资人、采购员、销售员梁汉忠、企业负责人梁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药房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

2.2020年3月13日、3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20年3月23日你药房投资人、采购员、销售员梁汉忠的《询问笔录》1份;2020年3月13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当罚[2020]302号)一份;《武乐康利药房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本》(共10页)复印件一份。证明你药房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授权委托人梁汉忠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药房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

你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对你药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8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289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3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