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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化恒基岩土新技术工程开发中心被撤销注销登记
2020-04-29 12:2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化恒基岩土新技术工程开发中心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2020年4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兴市监撤字〔2020〕第1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因《撤销登记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登记决定书原文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北京中化恒基岩土新技术工程开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101150072492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广军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常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南500米

2019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7年2月10日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与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核实,该企业未在当事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中出具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且并未加盖该企业印章。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中《注销登记申请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栏中“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公章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注销登记申请表中加盖的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法大[2018]物鉴字第409号),且在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显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2017年2月10日注销登记档案中《注销登记申请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内容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7年2月10日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 李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