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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诚久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口罩
2020-04-26 16:2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诚久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7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诚久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120111069897039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1号底商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宏伟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从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的天津市君诺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M”牌口罩25包,每包2个,共50个,进货价12.9元/包,售价18元/包诚久堂销售出36个,当事人无法提供改口罩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口述违法所得91.8元。后当事人得知天津市君诺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由于该批口罩已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稽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型口罩26只;2、罚款180000元。因此当事人将诚久堂剩余的14个“3M”牌口罩自行下架处理,分发给员工使用。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事先并不知晓会造成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 2020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

3. 2020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20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3M口罩进货来源;

5. 2020年3月6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3M牌”口罩2个实物向当事人出示并由其签字确认,证明上述涉案商品是由当事人售出;

6. 2020年4月7日,商标权利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7. 2020年4月7日,商标权利人提供上述3M口罩的鉴定书3份,证明上述3M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第一时间下架处理相关商品,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且当事人购进数量较少,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范围小。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1号底商02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M牌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法条,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1.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市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20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