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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138户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2020-04-17 23:23: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17日消息,该局决定对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等138户商事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查,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等138户商事主体(详见附件)是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2019年8月30日止,已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核查,上述当事人存在报税异常情况; 期间,相关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市工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0年2月5日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拟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138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