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第 九 期 ),公布贵州省福泉市张鸥大药房价格违法案、福泉市富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牛场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第 九 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9 | 黔南市监价罚〔2020〕7号 | 贵州省福泉市张鸥大药房价格违法案 | 贵州省福泉市张鸥大药房 | 91522702MA6H2YJLX8 | 张富贤 | 贵州省福泉市张鸥大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购进销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商品“抗病毒颗粒”(批号:1910517)购销差价率达84.28%,大于《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规定的新进销售商品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5%,符合哄抬物价的情形,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20年4月7日 | 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黔南市监知罚〔2020〕1号 | 福泉市富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牛场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 福泉市富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牛场分店 | 91522702MA6HL6C94B | 石炳秋 | 福泉市富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牛场分店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专利外观 仿冒必究”)的产品“记事本”(型号:0048、0078),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专利证书,亦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 | 种类:罚款 | 自动履行2020年4月9日 | 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