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7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牟卫公罚[2020]0002号 | 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一般】项违法情形: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数为3人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3/12 |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