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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的口罩
2020-03-27 14:31:12 张家港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疫情当下,

口罩成为“刚需”。

有部分人就“瞅准了商机”

在“口罩”上下起功夫了。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群众举报

在南丰镇某工业园内

疑似无证经营小作坊

在加工生产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

 

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来看看调查详情~

现场核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执法小组迅速开展调查。现场查获包装待售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45500只,未包装2432只,半成品22040只。包装待售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合格证未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2020年02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5日。

老板蔡某介绍,该生产加工点于2020年3月8日搬至南丰镇某工业园内,生产至今约200000只,现场查见的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标注日期有误,实际生产日期应为2020年3月8日以后。出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杨舍镇某村。

执法人员现场对包装待售的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45500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该案目前已立案调查。同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待售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进行抽检。

案件梳理

案件中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为杨舍镇某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南丰镇某工业园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经营。

该公司2020年3月8日搬至南丰后,合格证所示的口罩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02月26日,现场查获包装待售的一次性成人平面口罩合格证未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存在合格证所示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公司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口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小伙伴们,

如果你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我们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