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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药品 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卫生所被罚5万元
2020-03-19 14:1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19〕31号》显示,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卫生所因经营假冒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方箄”牌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被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附原文: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市监 行处 〔2019〕 31号

当事人: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卫生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1308237143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823348020096H

住所(住址):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立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

2020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的平泉市杨树岭镇耿家沟村卫生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销售货架上发现标注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豫卫食字(2008)第0135号、卫生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49号、批号191001“四方箄”注册商标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5盒。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等资料。

肠胃宁1+1胶囊包装盒特征:1、主视图为左右布局,左侧整体白底。左上角标注“四方箄?”注册商标,中间位置标注蓝底白字 “肠胃宁1+1胶囊”和浅白色标注“阿胶葛根胶囊”(不加以特别注意难以发现),下面小字标注各种中药成分,及绿字突出标注24粒/盒。右侧为蓝底,中间位置标注红花绿叶图案,右下角标注“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2、背面总体为蓝底,左面三分之二部分方框内白底,标注成分、用法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规格、贮藏、包装、批准文号:豫卫食字(2008)第0135号,卫生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49号,右侧标注突出“新四方制药字样及图”和“GMP认证企业胃肠健康专家WWW.SFYY.NET”字样。3、包装盒两侧面标注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西路8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生产日期:2019年20月02日,产品批号:191001,有效期至:2021年09月。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称上述商品是从肖振(住址:唐山市玉田县清风路昌盛小区14栋1单元101号)处购进,自2018年12月份至今三次共购进20盒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按药品进行销售,购进时均未索取留存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至案发共销售10盒,销售金额120元,张立民岳母自用5盒,扣押5盒。

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现场检查发现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发货单的照片1份(盖有河南省和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购进日期2020年1月21日,数量5盒,单价2.10元/盒,批号191101。提供盖有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的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发货单原件1份,购进日期2020年1月21日,数量5盒,单价2.10元/盒,批号191101,及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和检验报告复印件,肖振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述发货单及检验报告、授权书经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出具鉴定,非该公司出具。

执法人员向标注生产企业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发送协查函,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复函称:贵局关于“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的协查函已收到,针对函中所附产品我公司鉴定情况如下:1、函中协查的“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我公司从未生产过此品种,也未曾报批过此文号【标注批准文号:豫卫食字(2008)第0135号】。2、我公司未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过类似产品。3、函中“四方箄”肠胃宁片为我公司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3348。4、同时提供“四方箄”肠胃宁片包装盒。特征为:1、主视图为左右布局,左侧为白底,左上角标注“四方箄?”注册商标,中间位置标注蓝底白字“肠胃宁片”、下面小字标注功能主治内容。右侧为蓝底,上面标注“国药准字Z20003348”字样,中间位置标注红花绿叶图案。右下角标注“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背面与主视图相同。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2019年10月、2020年1月共从肖振处购进20盒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因未能查到涉案商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称共销售了10盒,5盒自用无法证实,5盒扣押(已作为涉案物品移交平泉市公安局),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销售总金额120元,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经营的“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的特征与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肠胃宁片”包装装潢相似,使用成分、用法用量等医疗用语,造成误导消费者认为是该公司生产的药品,作为具有多年乡村卫生所从业经验并且具有乡村医生职业资格证的当事人仍然将“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作为药品进行销售。我局将“四方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认定为侵犯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四方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涉案商品销售金额240元,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为了避免其他涉案人员逃避法律责任,已将此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当事人经营假冒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方箄”牌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所购进的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销售数量少,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假冒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方箄”牌肠胃宁1+1胶囊(阿胶葛根胶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县支行(账号:130016874080505039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