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销售不合格五门衣柜 平泉县平泉镇新木艺家具城被罚
2020-03-19 14:1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0〕033号》显示,平泉县平泉镇新木艺家具城因销售不合格五门衣柜,被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68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附原文: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0〕033号

当 事 人:平泉县平泉镇新木艺家具城

经营者:李东兴

2019年9月4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机构抽样人员,依法对平泉县平泉镇新木艺家具城经营艾特思兰牌五门衣柜抽样送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艾特思兰牌五门衣柜是2019年8月从香河购进的,五门衣柜进货价1600元/个,销售价为2680元/个,共购进1个。违法销售货值金额2680.00元,违法所得1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抽检工作单、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至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五门衣柜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提供《检验报告》、出库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证明你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五))之规定、《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2680.00元1倍的罚款,罚款2680.00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市支行(账号:1300168740805050395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