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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第一批经济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3 12:10:43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3月12日电(张婷婷)3月12日下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以来开展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经济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运城市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认罪认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从事手机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主,双方进行手机配件交易约7年。2018年10月9日,黄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黄某某以340元每部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750部苹果5S手机,要求是能开机,能进系统,外观无所谓,总价255000元。约定达成后,黄某某谎称能找到货,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发送一张几百部苹果手机堆在一起的假照片要求张交付定金50000元。在张某某支付完定金后,黄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发货,要求张支付剩余的205000元货款。黄某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便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据不发货,且未向张某某说明真实情况。之后,黄某某拒不与张某某见面,谎称自己在缅甸,货款全部用于境外赌博,对张的电话拒不接听。案发后,黄某某从未联系过张某某,也未向其归还任何货款,期间,黄给张发了一万元的手机屏幕。

2018年10月14日,黄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陈某以每部1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50台,以每部17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32台;以每部5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手机2台;以每部56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256手机2台;以及各种配件共计人民币138880元。达成约定后,陈某便向黄某某转账138880元,黄某某收到货款后,给陈某发了2880元的手机配件,后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拒不发货,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黄某某亲属偿还张某某损失36.5万元、赔偿陈某货款12万元,张某某、陈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办理和诉讼过程

黄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张某某向夏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书面提交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回单等证据,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夏县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20日向夏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对黄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3月29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夏县检察院对黄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告知书》,黄表示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同年6月10日,黄某某家属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社区证明等材料,夏县检察院对黄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2日对黄某某决定取保候审,6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9日,夏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在个案上提升了司法效率,更在创新社会治理层面贡献了独特的检察力量。

案例二:晋城市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非法经营涉疫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在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古城路经营“高平市郭某百货批发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郭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山东省临沂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批发市场内购进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分别通过其经营的商铺及微信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额15800余元,违法所得118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从山东临沂市奥龙批发市场以每袋0.6元至0.6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350袋(每袋20只,共计27000只),并以每袋2元至2.5元的价格在其晋城市城区经营的门市部、高平市古城北路经营的百货批发商城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000余袋,销售额2500余元,违法所得1800余元。

2020年1月25日,山西省委、省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次日,被告人郭某为牟取暴利,将剩余的293袋口罩售价调整为每袋15元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额4395元,违法所得4219.2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郭某为进一步牟利,又通过其妹联系,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南山条批发市场以每袋7元的价格再次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500袋(每袋20只,共计10000只)。随后,郭某通过微信将上述口罩以每袋20元的价格销售至黑龙江嫩江县、吉林省图安县等地,销售额9000元,违法所得5850元。

2020年2月7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郭某经营的商城内查获口罩1063只。

诉讼过程

该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高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4日,高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0年2月28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晋城市首起涉疫案件,也是山西省作出判决的首起涉疫情经济犯罪案件。该案虽犯罪金额不大,但在“举国抗疫”的特殊时期,被告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平市检察院提高政治站位,案发后及时组织骨干力量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精准指控犯罪,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并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当庭采纳。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以及打击犯罪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实现了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当前办理涉疫情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司法借鉴和指导作用。

案例三: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万荣县、晋城市陵川县、长治市潞城市、黎城县、平顺县、襄垣县等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及网银业务,徐承诺梁每办成一张银行卡给其300元,二人共办理银行卡12张。2018年8月10日,梁某某在沁源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时被沁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诉讼过程

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由长治市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沁源县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6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徐某某、梁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日益增多,危害严重。沁源县检察院改变就案办案思想,延伸办案职能和效果,对金融部门存在的把关不严、办理银行卡标准过低等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向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长治银监分局沁源监管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提高办卡标准,增强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查漏补缺,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办理借记卡审核体制,对于杜绝此类案件发生,治本清源,全力维护金融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晋中市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尚某某、郑某某等十六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大城县人吕某某、王某某(均在逃)等人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帮助下于2017年11月30日成立山西省祁县金启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县金启盛公司”)。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公司从天津等地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山西境内的平遥、清徐等13家企业和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杜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接收祁县金启盛公司虚开的相关企业已全部补缴相关税款。

诉讼过程

该案由晋中市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2日以尚某某、郑某某等16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祁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1日,祁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对16名被告及被告单位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0日,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某某、郑某某等16名被告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尚某某、郑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六个月,对其余14名被告均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该案线索来源于公安部的“云端行动”,波及范围广,涉案企业多,且均为民营企业。祁县检察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民营经济的发展特点等情况,为自愿认罪认罚的15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9名民营企业被告人明确建议适用缓刑,尽可能把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吕梁市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龙等九人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李某龙等九名被告人均为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安家庄乡的农民。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6月19日间,被告人李某龙1伙同李某龙2、李某亮、赵某飞、李某平、问某明、康某锋、李某奴、高某旺、李某虎(已死亡),以李某龙2、李某亮、赵某飞等六人为贷款人,以李某奴等为担保人,向临县石白头信用社贷款,在制作贷款资料时虚构贷款用途,使用伪造的虚假房产信息和结婚证,共骗取石白头信用社贷款6笔170万元,致使该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造成了临县石白头信用社170万元的贷款损失。

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4日向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临县检察院以李某龙等9人犯骗取贷款罪向临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8日,临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龙等9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龙1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李某龙2、康某锋、问某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五名被告均被判处缓刑。该判决已于2019年生效。

典型意义

临县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此案的同时,延伸检察触角,向有关部门移交犯罪线索,相关部门据此对13名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立案查处,其中6名被追究刑事责任,7名干部被党政纪处分。同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在全县金融系统各部门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从而净化了县城金融系统的风气,为防范金融风险贡献了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