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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处罚典型案件
2020-03-12 17:37: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扬州市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处罚典型案件。

宝应查办张某某经营毒死狗肉案

2019年4月17日,宝应县公安局向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张某某涉嫌经营被毒死狗肉案件。移交的案件材料显示当事人收购被毒死的狗并自行宰杀后在农贸市场自己摊位上对外销售。后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从刘某某(受到刑事处理)处购进被“琥珀胆碱”毒死的狗6条,经加工成狗肉后到农贸市场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被毒死狗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了被毒死的动物,加工成肉品后对外销售的典型案例,该案查处了当事人经营被毒死动物肉类的违法行为,对打击农贸市场中非法经营死因不明的肉类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宝应查办孙某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2020年1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宝应县公安局联合对孙某某家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孙某某家中有冷库和加工熟肉场所,在上述场所中发现冻猪二号块肉、熟牛肉、牛魔王食品用香料、亚硝酸钠等物品。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熟牛肉抽样送检,产品经检验结论为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核酸,检出猪源性成分核酸。经查,孙某某使用冻猪肉为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冒充熟牛肉销售给市场经营者和超市,假牛肉及库存假牛肉货值达952249元。孙某某使用冻猪肉加工熟牛肉制品对外销售的行为涉嫌以假充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孙某某销售假牛肉的数额较大,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宝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是一起典型食品领域的以假充真案件,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一举捣毁了制售以假充真食品生产窝点,改善了市场的消费环境,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高邮查办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3月6日,高邮局接到高邮市政府办情况反馈,称高邮市某小区在营销过程中宣传的“人车分流”与实际状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经查,高邮市某小区系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销售。2013年9月6日,高邮市规划局批准通过了某小区的总平面图。经过微调,在最终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小区一期规划地上机动车停车位90个,小区二期规划地上机动车停车位111个。2013年5月开始,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采用了户外广告、宣传彩页、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了“人车分流”相关内容的宣传。该小区一期和二期地面规划了共计201个地上机动车停车位,且大部分停车位处于小区的楼栋之间,必然会存在行人和机动车共用小区内道路的可能性,不符合“人车分流”的定义。当事人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了欺骗和误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较多,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2019年7月11日,高邮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查处的多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中的一起,当事人在规划时明知道其开发的小区有地上停车位,却多次对外宣传“人车分流”,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最后引起了消费者群体上访事件。该案的查处对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虚假宣传具有示范意义。

高邮查办某服饰店销售服装、鞋帽未明码标价案

2019年5月6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服饰店销售服装、鞋帽未标价。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服装、鞋帽类商品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服装、鞋帽类商品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19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鞋帽类商品未明码标价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服装、鞋帽类商品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屡查屡犯,高邮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明码标价的案例,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经营者只有严格履行义务,应标尽标,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该案的查办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仪征查办某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案

2019年8月28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健身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健身房前台处发现有某健身仪征旗舰店入会协议,内容有:“某健身入会协议细则:……2、会员卡仅供会员本人使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当事人上述格式条款内容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仪征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在为经营者锁定客户并快速回笼资金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也因此得到市场认可并迅速发展。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本案就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中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案件,通过案件查办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仪征查办某眼镜店经营过期隐形眼镜案

2019年7月18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23瓶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确认了将过期软性亲水接触镜上架销售的事实,同时未能提供上述软性亲水接触镜的销售记录。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仪征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也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案件,当事人将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给予处罚,确保消费者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都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初接到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反映江都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购进液化石油气3.04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12920元,当事人获利4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0月3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9380元;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没合计19836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领域案件,液化石油气是关乎千家百户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该案办理过程遇到种种困难,执法人员迎难而上充分取证,人性执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产品使用安全。

江都查办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9月27日,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真武分局接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受瑞士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的委托)举报反映,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巧克力产品上擅自使用“瑞士莲”和“莲”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成立于1845年,是瑞士巧克力制造商,截至检查之日,“瑞士莲”和“莲”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有巧克力产品的生产资质。当事人曾先后4次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瑞士莲”商标,但截至检查之日,尚未取得“瑞士莲”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使用标注有“瑞士莲”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箱和包装纸进行巧克力产品的生产包装,各项总计非法经营额为3032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9年2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罚款70000元的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山寨”食品的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处,规范了辖区内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改善了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另外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还对侵权产品举行了集中销毁仪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宣传氛围,得到了商标所有权人的高度称赞。

邗江查办某猪肉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19年6月28日,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扬州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某猪肉经营户进行检查,对该经营户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了检测。经检定,该经营户使用的电子台秤无检定合格印,同时偏差允许值超出省和国家规定范围,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且偏差允许值超出省和国家规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邗江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该案是一起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猪肉经营户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百姓权益。邗江局通过这一案件的查办震慑辖区内经营户,规范行业秩序,要求其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诚信经营,保障百姓的切身利益。

邗江查办某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违法广告线索,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对位于文汇西路和新城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阅报栏进行检查,在该阅报栏上未发现某培训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执法人员没有放弃,2018年10月16日对某培训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张某进行了调查。张某承认其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5日在文汇西路和新城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阅报栏发布了违法广告,并提供了发布该广告的合同和该公司从成立时起到2018年5月底在该公司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经查,该公司发布广告使用了该公司从成立时起到2018年5月底在该公司参加培训的学员人数的数据,但在广告中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案件,近年来,培训行业违法广告呈现高发态势,该案的查办,规范了培训行业的广告行为,避免了误导消费。

广陵查办某面包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案

2019年3月,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某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面包,并且用新标签覆盖原生产日期,标签上的制造商是扬州广陵某面包坊。经过仔细检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给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址上已经不存在该面包坊。进一步追寻查实:2018年底此面包坊从原来发证核准地点搬迁至新地址,且当事人在新地址未经核准、擅自生产面包, 2019年春节后(2月份)当事人开始加工面包,违法所得为55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面包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2019年5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530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已停产,相关设施已处理。

该案为一起食品生产领域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追根溯源,最终查获无证生产食品的“黑窝点”,并进行了处罚,做到了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广陵查办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9年8月27日,依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扬州市广陵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公司库房内发现标注“UGG”商标雪地鞋30双,这些雪地鞋外包装上面及侧面有“UGG”及注册商标R字样,鞋盒内有标牌一张,上有“UGG”和注册商标R,商标下面有austrlia字样,鞋内缝合标签上有UGG及Made in Australia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品牌授权文件,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2018年底在其经营场所开始从事“UGG”雪地鞋生产加工经营,至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生产上述雪地鞋共210双,已通过淘宝网店和微商等途径销售了180双。当事人没有取得美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生产标注“”商标标识的雪地鞋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UGG”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陵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制假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目前通过互联网售假行为仍时有发生,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捣毁了制假窝点,通过网络取证,获取了违法销售的证据,保护了互联网经营领域的消费安全。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