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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坪关缉字〔2020〕004号
2020-03-12 10:51:57 深圳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坪关缉字〔2020〕004号

当事人: 深圳市鸿景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球 海关编码: 4403968985

地 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沙田社区沙田北路72号A栋

自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C533919A0077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序号1 “抽屉拉手(锌合金制)” 19537.19千克。

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5.91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属程序性违规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 年三 月十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