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西省代县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3月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市监械罚字(2020〕03号 ,代县千金药店一部 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抬高价格销售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040元,罚没款合计244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代市监械罚字(20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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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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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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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代县千金药店一部 |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23********X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抬高价格销售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2、 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040元,罚没款合计2448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2月6日 |
当事人: 代县千金药店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923********XC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月26日和2月1日分别接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转给我局关于网友举报代县千金药店一部涉嫌高价销售口罩的问题,我局办案人员于2020年1月2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随后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代县千金药店一部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抬高价格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营一次性无菌口罩价格明显高于疫情发生前。2、经营一次性无菌口罩的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证明来源和售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4、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5、负责人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 及意见)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辨。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该药店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抬高价格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该药店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和哄抬无价的行为。
按照晋市监发【2020】34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该药店违法所得上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 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040元,罚没款合计244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或者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