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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通海惠丰玛钢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3-05 17:09: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2020年3月3日消息,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19 〕79 号)。

当事人:通海惠丰玛钢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50253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东村瓦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X全 性别 :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6XXXX1676

联系电话:159XXXX1777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XX镇

2019年5月8日21时7分左右,在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东村瓦窑,通海惠丰玛钢厂车间内,该厂修理工在修理起重机电机的过程中,头部被起重机主梁挤压在混砂机的提升机顶部,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事故,造成该厂修理工一人死亡。2019年5月9日11时通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指定我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此次事故。2019年7月9日,本局收到《通海县“5.08”起重机械挤压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及《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海县“5.08”起重机械挤压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通政复【2019】70号文件,根据调查报告的批复,指定本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为了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通海惠丰玛钢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对招聘的修理工没有进行修理资质的审核,无证作业;未在修理平台修理、修理环境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制止,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导致该厂修理工一人死亡。当事人(通海惠丰玛钢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经通海县“5.08”起重机械挤压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组认定,根据TSG 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第2.5.1第3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人员伤害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由于该事故所涉及的起重机械在特种设备目录内,该事故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属于一般事故,通海惠丰玛钢厂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海县“5.08”起重机械挤压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套及负责人、现场证人调查笔录四份,证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责任认定等。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及该厂基本组织情况等。

3、现场提取照片四组,证明事故发生地点及发生时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辩称:我(通海惠丰玛钢厂)在整个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厂做出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未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影响,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我厂生产经营由于市场的原因,效益不佳,目前经济困难,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此次事故,希望贵局能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通海惠丰玛钢厂进行处罚。因该厂事故发生后,一是能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对死者家属积极进行安抚赔偿,并得到家属的认可,为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深刻反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之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零壹佰(¥100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户名:通海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镇西大街)。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六六 )